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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據
楊劍 信強
台灣問題的圓滿解決關乎中國統一大業能否最終完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能否順利實現。由於美國等外來勢力的幹擾,以及近年來台獨勢力在島內的不斷坐大,導致台海局勢的緊張不斷升級,也嚴重危及到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以及兩岸人民的福祉,為此,尋找並建構一個新的對台政策的基點,已成為目前大陸對台工作的當務之急。二○○四年五月在溫家寶總理訪歐期間,曾有華僑鄭重提出考慮制定一部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的法律的構想。制定一部《反分裂國家法》正當其時,這不僅可以為促進國家統一和反台獨鬥爭提供法律支撐,也是針對一切反華勢力的一種國家意志和民眾意願的宣示,同時也有利於整合國家各個方面的力量來促進祖國統一,使兩岸關係走向良性發展的正軌。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之必要性
自李登輝當政後期以來,台灣當局開始不遺餘力地推行“去中國化”的台獨策略,不斷碰觸和試探大陸底線。二○○四年實現“連任”的陳水扁當局更是公然提出“台灣正名”、“公投制憲”等口號,謀求“法理獨立”的動作日漸猖獗,反獨促統業已成為大陸對台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了打破兩岸互動中大陸“被動反應”的對台決策模式,掌握兩岸未來交往互動的主動權,大陸極有必要制定一部《反分裂國家法》,從而為掌控台海局勢的發展變化、突破兩岸關係的僵局、成功遏止台獨勢力的不斷坐大和頻繁挑釁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多年來,大陸對台政策之表述均停留在政府聲明、領導人講話或外交部門的政策宣示層面,儘管存在著內在的連貫性和一致性,但是一部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可以為祖國大陸對台政策宣示提供立法支持和法理依據,進一步增強對台政策宣示中所包含的國家意志力和強制力。
二、政策宣示往往隨著時局世事的變化而出現變動,一部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可以彰顯權威性和意志力,凸現大陸矢志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的堅定決心,賦予對台政策宣示中以持續的穩定性。
三、美國是介入台灣問題的最大外界因素,美國政府基於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台灣關係法》,多年來一直將之作為干涉台灣問題、阻撓大陸統一事業的“國內法”依據。一部由中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將對其起到針鋒相對的制衡作用,即“以法抗法”,“以法制法”,為大陸的對美鬥爭提供一個法治化的平臺。
四、大陸正在致力於實現法制化、民主化,制定一部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行的成文法典,將向世人展現大陸以法制化途徑解決台灣問題的決心,彰顯大陸的法制精神以及民主化、法制化成就。
五、美國、台灣當局多年來以民意為幌子,無視、歪曲兩岸同胞渴望實現國家統一的強烈願望和堅定意志。一部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強烈凸現大陸同胞的“全民意志”,有力地制約美台當局以“民意牌”對抗統一的圖謀。
六、一部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將使大陸對台政策納入一個法治化框架,為大陸對台政策的制定、闡釋,或是對美國等西方國家進行說服、鬥爭時提供一個法理根據,易於引起對方民眾的共鳴,促進各項工作的推展。
七、對台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複雜的艱巨任務,一部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將集中、歸納、總結所有的政治智慧,形成一套邏輯嚴謹、論證周密、內容翔實的法律文本,使對台政策宣示口徑趨於簡捷、一致。
八、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並頒行一部關於國家統一的成文法典,可以有力地凝聚全國人民的共識,敎育普通民眾,增強內部凝聚力,推動全國人民為實現國家統一大業而共同努力奮鬥。
九、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保障台灣同胞的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濟共同繁榮是大陸一貫的政策,不應受到政治分歧的影響甚至傷害。一部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可以對此加以明文規定,為兩岸經貿往來提供法律保障,推動國家統一進程。
十、台獨勢力在島內不斷坐大,並借助“公投”、“制憲”等所謂的民主手段,來啟動法理上追求獨立的進程。一部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將是遏制台獨的一件利器,即以“法理反獨”對抗“法理台獨”,反擊一切分裂分子的台獨陰謀。
十一、對於台灣島內和國際上各種破壞中國國家統一和損害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的行為,一部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既可以確認中國所堅持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而且可以針對一切台獨分裂行徑宣告其違法性以及相應的政治措施,起到明確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概而言之,一部嶄新的《反分裂國家法》將使得過去在外交層面的台灣問題轉變為法律問題,進一步落實台灣問題屬於“中國內政問題”的屬性,為大陸後續的反獨促統的政策行為提供法理依據,遏止台獨分子以及國際反華勢力借台灣問題抗衡大陸統一訴求、牽制大陸和平崛起的圖謀,並為未來兩岸關係的發展演變提供一個現實可行的法律框架。具體而言,《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和頒行將起到以下幾方面的功用:1.警示功能: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就是要明確宣示中國政府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追求國家統一的決心,警告台獨分子和國際上支持台獨分裂行為的勢力不要心存幻想,否則玩火者必自焚,必將遭到法律的嚴懲。2.禁止功能:法律以其所體現的國家意志力,對分裂國家行為的法律概念和表現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對違反該法律將受到的制裁作出明確界定,可以起到有效的阻遏作用。3.懲戒功能:法律所具有的強制約束力可以對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及行為主體加以懲罰,從而起到任何政策宣示所不具有的懲戒作用。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法理依據
法律是國家意志的最高體現,也是政治規則的固化形式和某一歷史階段政治發展完善的表現。制定任何法律都必須符合中國國家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同時也不得與現行國內法和國際法的條文規定和法律精神相抵觸。時局的發展不僅使得制定一部新的《反分裂國家法》成為現實必要,而且隨著大陸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業已為制定一部新的《反分裂國家法》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據。
1.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憲法依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任何法律法規的基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嚴正指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因此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完全符合中國憲法的規定。
2.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祇能制定法律。一旦“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反分裂國家法》所涉及的事項無疑關乎國家主權,因此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完全符合《立法法》的立法規定。
3.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並確立了“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一犯罪類型。因此,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打擊台獨勢力分裂國家的陰謀,維護國家統一,完全符合《刑法》的規定。
4.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領土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台灣屬於祖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完全符合中國領土法的規定。
5.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國際法依據
(1)“國家承認”原則:中國一貫堅持“逆承認原則”,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承認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國際承認的法律後果之一,就是承認被承認國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和效力。
(2)“領土主權”原則: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主權原則之一就是“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國家有權捍衛國家領土、主權完整,並對其領土以及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有行使管轄的權力。台灣是中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以法律形式對此加以明確規定,以促進國家統一的最終實現純屬中國國家主權行為,也完全符合國際法的規定。
6.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法理管轄依據
“管轄權”是國家“固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中國以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刑事、民事法律管轄一般都實行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屬人原則以及保護原則。根據基於國家主權而產生的屬地原則,中國擁有對中國領域內一切不享有特權和豁免的人、物、事進行管轄的權利。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因此任何發生在台灣島內或是大陸境內的危及國家統一的行為均適用於屬地管轄原則。此外,根據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無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如果在中國境外對中國國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構成犯罪,中國法律也享有管轄權。因此,即便是發生在台灣島外、大陸境外的危及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及其他重大的政治、經濟利益的行徑,中國也有權制定相應的法律加以禁止以及追究法律責任。
《反分裂國家法》也是和平之法
《反分裂國家法》也是和平之法,是維護台海和平最堅實的屏障。法律條文應當明確強調大陸努力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不變,兩岸同胞血濃於水,將繼續積極促進兩岸經貿往來、人員交流,兩岸和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中國大陸反對台獨所針對的祇是台獨勢力,而非島內廣大民眾。台灣當局的倒行逆施,將導致台灣海峽的災難。《反分裂國家法》將激勵台灣民眾對台獨危險性的認識,行動起來迫使台灣當局懸崖勒馬,使兩岸關係重新回到一個中國、共同繁榮的軌道上來。
(原載《中國評論》二○○五年一月號,第一作者楊劍係上海社科院台灣研究中心副秘書長;第二作者信強係復旦大學美國研究中心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