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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南文明化進程研究關節點之一:石峽文化研究
趙善德(趙善德,暨南大學歷史係。)
【中文摘要】本文從石器製作的水平、陶器工藝水平、陶器組合所反映的家居生活,以及社會觀念發展到生産“大人物”或“權威”的階段等方面的分析,認爲石峽文化是研究嶺南文明化進程的關節點之一。
Abstract: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Shixia Culture is one of the keys to the research of civilization progress in Lingnan area, based on analysis of some aspects including the level of stone tool making, the level of pottery technology, domestic life reflected by the combination of potteries and the social stage in which social concepts were so developed that the “Great Man” and the “Authority” appeared.
嶺南文明化進程研究是討論嶺南(以廣東爲主)先民從“野蠻”走向“文明”的過程。因此除了青銅文化之外,還要討論其前的石峽文化,和其後的“秦漢文化”。
20世紀七十年代發掘了曲江縣石峽遺址,其中的“石峽二期文化”豐富而新穎。蘇秉琦教授親臨指道初步的整理,並與《廣東曲江石峽墓葬發掘簡報》同時發表了《石峽文化初論》(《文物》1978年第7期),確立了石峽文化。後來樊城堆文化遺存被發現,則提出“樊城堆文化”的概念。實際上,它們當屬一個考古學文化的兩個地方類型。1998年對“石峽二期文化”材料進行系統整理,筆者有幸至現場學習了兩周,下面以這批材料爲主,討論石峽文化與文明因素有關的認識,希望加深理解青銅器出現之前的嶺南社會。
現知這個文化的分佈範圍跨越了南嶺這個著名的地理屏障,但未及現在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表明在當時情况下,經濟文化類型受自然環境的制約要大於地理位置。它的年代約爲距今4800-4300年,大致相當於龍山時代這個大動盪時期。
1. 石器製作水平
錛,15l件[1]。大多數個體較小、器身較寬、磨制精細。這是加工木料使之平滑的木工工具。
鑿,39件。M417出有大小4件一套的卷刃凹口鑿。鑿是製作卯的,有卯就有榫,有卷刃凹口鑿就有圓卯圓榫。可見其産品特别講究實用與美觀的結合。
石器的加工水平是衡量生産力水平的一個尺度。像石峽這樣——掌握了切割、雕刻和打磨技術,並能將15厘米左右的玉材(最長的一件玉琮高13.8厘米)管鑽規整,製作成器,雕刻細密的花紋;一些石器還用獸皮進行抛光,説明已達到石器加工技術的最高峰。
2. 陶器工藝水平
這裏的陶器流行三足、圈足、子母口和帶蓋器,形態復雜。輪、模制爲主,兼用手制。灰色爲主色調,燒成温度約1000℃,工藝先進。地層堆積中所出的器物個體大,罐類器口直徑一般都在20厘米以上,燒制難度大。
青銅器的發明和使用,對社會的發展會産生重大的影響。研究社會,一方面要注意是否使用、鑄造了青銅器;但更要注意它是否具有鑄造或冶鑄青銅器的能力。一個社會具備了這種能力,只要有居住地附近埋藏有銅礦等自然條件,或者戰争等社會因素的刺激,而顯示出社會對青銅器的强烈需求等,就能很快發展利用青銅,進入青銅社會。從制陶水平看,“石峽社會”已經具備鑄造青銅器的能力了。
3. 陶器組合等所反映的家居生活
1)陶器組合
主要的夾砂陶炊煮器有:
甑,7件。如果先民將澱粉類主食(如各種塊根)蒸來食用,那意味着相當講究食物的口感;但還可能與釀“酒”有關。總之這類器物的需求量不大,不能排除在主流炊煮器之外。
釜,70件。釜和釜身鼎都是炊煮澱粉類主食的,數量不少,當爲石峽文化的主流炊煮器。
鼎,185件。可分爲盤身鼎、釜身鼎、盆身鼎三種。盤身鼎的數量多,幾乎均爲實用器。個體大,較早的鼎身略深,三足足根頂着器底;較晚的略淺,足根附着器底和器身結合處。盆身鼎數量不多,個體也小。
器蓋,119件。簡報説“夾砂蓋豆絶大多數是鼎類的器蓋”,它的用途首先是器蓋,但還可能兼用於盤、碟。這樣,鼎裏煮的應是副食,而且數量多,不能一餐用完,每次都必須舀到“豆”裏去食用。這很容易聯想起20多年前農村的家居生活。
泥質陶主要飲食器有:
壺,35件。第一,南方水資源豐富,似乎不必貯水;第二,結合甑的功能;第三,植物的汁和果汁也可用來製作麻醉品,所以説壺與“酒”有關也未嘗不可。
圈足盤,142件。這是典型器物。圈足上一般都有鏤孔,而較早的M59:22却酷似人面像:稍高部位的、較大的凹形鏤孔像鼻子,其下的中等大小的三個圓鏤孔像嘴巴,兩側更小的一列圓鏤孔豐富了人的表情。准此,其他鏤孔的組合是人面像的簡化。
三足盤,122件。從製作方法上來説,三足盤也是由圈足盤衍生出來的,做好了圈足盤。將圈足切出三個“拱門”來,略加修整餘下的三擎“拱門柱”,就是三足了。大膽地説,這三個“拱門”是鏤孔的進一步簡化。
豆,110件。除了“須彌座”豆把的豆之外,其餘的都應叫高圈足盤,它是由圈足盤演化來的。
這三類都是食器。其他還有貯藏用的罐和瓮等,這是遠古文化中常見的器物。
藉助陶器組合可以估計一個文化的生活水準。例如在這裏:貯藏糧食的器物,有了。炊煮是相當講究的,并且還可能發明瞭“釀酒”。副食與主食是區分開的,雖然缺乏碗類,但衆多的泥質圈足(或三足)器完全可以代替。進而言之,“石峽人”的飲食生活内容並不貧乏,而且講究質量。
2)生活内容
反映這方面的材料有:A、衆多的石、玉或緑鬆石的裝飾品。B、燒烤墓壁的二次葬;祭祀用的琮和璧;有些圈足盤的鏤孔裝飾組合成人面像(如M59:22);……;可見現實生活中有一定的宗教性活動,這些活動的另一種功能是娱樂,是充實生活内容。
4. 社會觀念發展到産生“大人物”或“權威”的階段
1)聚落規模
石峽文化的聚落規模可以“石峽二期文化”遺址爲例估算以下。有四個假設,其一,測有三個碳14數據,由早到晚分别是(B.C.,均經樹輪校正):M79:2730±155;M26:2480±a:150;M43:2380±90。少點算其延續時間也有400年。其二,現代特高的死亡率達27-28%o,如我國20世紀30年代,一般的在10%以下。考慮到是遠古,死亡率按15‰計算。其三,如果整個墓地已清理完畢。這只有102[2]座墓。其中56座是二次葬,46座爲一次葬。其四,按簡報,“小孩和成人都是單人葬,不見集體遷葬或合葬。二次葬墓中有兩套隨葬品,一套是原一次葬墓中遷來的,另一套是第二次葬時放置的。”這樣計算死者的人數時,只能以一次葬的(46人)或二次葬的(56人)爲準。多點算也只有56名死者。這樣,每年的死者爲56÷400=0.14人/年。則常住人口=年死亡人數÷死亡率=0.14÷15‰=9-33(人)。
這是不可能的,不足10人的“聚落”不可能創造出這樣的高度文明。那麽問題出在哪呢?看來前兩個假設不會有很大問題,後兩個就與客觀實際相差甚遠了。大膽點説,像已被發掘的這樣規模的墓地,在石峽聚落裏還有好幾個。假如全部發掘了,那材料該有多豐富,也許會有更多與文明有關的資料讓我們驚喜。
2)聚落的布局
在1998年的全面整理中甄别了溝槽(其中一條跨三個探方,長十餘米)、槽中柱洞、紅燒土等與住房相關的原始記録,爲此還到原發掘地點踏查了兩次,對其聚落的景觀和結構,有了一定的認識:居住地勢高亢,可能有三棟長條分間式的房子,注意采風,向心式團聚的結構。
宋恩常先生在《雲南少數民族社會調查研究》 (雲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中談到獨龍族的公共房屋:“皆木瑪”(母房)每所的面積約160平方米。其間先被隔成相對的兩排,每排又再隔出幾個更小的“得厄”,每對夫妻及年幼的子女佔有一個。隨着家庭公社走向解體,這種大型的“皆木瑪”便被小型的“皆木巴”(父房)所代替。“皆木巴”僅設一排三至四個“得厄”。這種小型的房屋建築正是適應公社解體的需要而産生的(第30~3l頁)。這條材料值得參考。
3)隨葬品所反映的佔有欲膨脹和貧富分化
“石峽二期文化”共有102座墓,除了16座爲一次葬隨葬品被迂走之外,其他有隨葬品者:一次葬墓30座、二次葬墓56座。根據朱非素先生對墓葬的分類和對隨葬品的統計: 大型二次葬墓:1-496件/23墓 中型二次葬墓:559件/24墓 中型深穴二次葬墓:144件/6墓 淺穴二次葬墓:36件/3墓。
中型深穴一次葬墓:87件/14墓。
淺穴一次葬墓:127件/32墓(其中16墓爲“一次葬隨葬品被遷走者”)。
共2449件。其中二次葬墓的2235件,一次葬的214件。
這樣計算:二次葬墓中所出的隨葬品~2235件÷二次葬墓的數目.56=39.9件/墓。這雖没把一次葬中有隨葬品的墓(30座)和遷走了隨葬品的一次葬空墓(16座)包括進去,但這裏的葬俗是,一次葬是臨時性的,只有二次葬才是永久的。所以這樣的統計接近於石峽人的習俗實際,即每墓約有隨葬品40件。雖然多數陶器爲明器,但這仍然是一個很大的數目。可見佔有欲之强。
又其中,出隨葬品最多的墓葬:
M104,172件,並出玉琮;
M47,117件,有6件石鉞和僅見的雕花玉璜,引入注目。
M43,115件,其中石鏃較多,但出有玉璧。
M42,110件,出土有肩石鉞和寬帶環等。
最大的玉琮出於M105,但僅有42件隨葬品。
隨葬品最少的是M26(淺穴一次葬墓),僅1件。
這一組數字讓我們看到了貧富之懸殊。
此外,這裏的6件琮和4件璧當屬於祭地祭天的“禮器”。此“禮”决非體現人們等級關係的禮,而可能説明人們已經形成了對自然界、對别的人群的共同的看法,也可以理解爲世界觀、民族觀的雛形。
佔有欲膨脹的一種刺激因素,是佔有更多的物産將可能獲得更高的社會地位——這在馬林諾夫斯基的著作中已有詳盡的論述。我們無法準確地説明佔有比别人多得多的物産的“大人物”,是通過自己的勞動,還是佔有别人的勞動,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這裏的富人如此富有,也許現實生活中的“大人物”,比特羅布裏恩島的還要富有,社會地位還要高,而其獲取的手段還可能是“二者兼而有之”。
又推測,祭祀人是肯定存在的。但又從出土較多的石鉞(可理解爲權威或武力的象徵物)的墓葬不出琮和璧考慮,祭祀人和頭人不一定重合。
(原載《中國文物報》2001年6月13日)
注釋:
[1]以下數字據《簡報》,略有誤差。
[2]以下這一部分數據承蒙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朱非素研究員垂告,並同意引用,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