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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石峽文化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遺存之間的關係



  古運泉(古運泉,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中文摘要】自從石峽遺址發現後,經幾次發掘出土的文化遺物十分豐富,不少學者也圍遶石峽文化作了探討。本文主要是談一談石峽文化與江西同期的文化遺存在文化内涵、特徵、源流以及它們與周邊的文化之間的關係,以達到更爲深入的瞭解。

  Abstract:Ever since the discovery of the Shixia site, abundant relics were unearthed in several excavations, and many researchers made discussions centering on Shixia culture. This article is mainly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Shixia culture and contemporary cultural remains in Jiangxi Province in cultural connotations, characters, origins and their relations with the peripheral cultures.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reach better understandings of these cultures. 

  

  自70年代以來,廣東考古工作者在粤北地區的曲江縣馬壩鎮馬壩人洞穴遺址附近的獅子岩獅頭和獅尾之間的峽地發現并發掘了石峽遺址,發掘面積近4000平方米,發現並清理墓葬108座[1]。蘇秉琦先生與廣東的考古工作者進行了認真深入的分析排比,將器物組合較爲典型、具有强烈的地方特點、明顯區别於鄰近省區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墓葬作爲一個整體,命名爲“石峽文化”。隨後,廣東省的考古工作者圍遶石峽文化,在粤北地區開展了全面的調查、分析、研究,並對一些遺址作了發掘或試掘。從目前的工作情况看,可以説,石峽文化是主要分佈於北江流域,並影響到粤東、粤西的部分地區的一種新石器時代晚期的考古學文化。

  江西省的考古工作者繼60年代初在修水縣山背地區進行了多次的調查和試掘,發現了一批新石器時代晚期的遺物之後,70年代開始又先後在清江縣的築衛城、樊城堆,靖安縣的鄭家坳,永豐縣的尹家坪,九江縣的大王嶺,新餘縣的拾年山及進賢縣等地進行了調查、發掘。其中有的遺址還進行了多次的發掘,獲得了大批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遺物。同時,還在贛、鄱地區開展了廣泛的調查。

  兩省的考古工作者在此基礎上,圍遶本地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遺存的内涵、特徵、源流及它們與周邊考古學文化之間的關係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撰寫了不少的簡報、報告及研究文章,並就這一時期粤、贛兩地考古學文化之間的關係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由此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

  1988年冬,在石峽遺址所在地曲江縣召開了紀念馬壩人化石發現三十週年的學術討論會上,楊式挺先生提出:“樊城堆與石峽文化面貌最相似,兩者的關係也最密切,關於樊城堆與石峽文化之間的關係的性質,很可能就是蘇秉琦先生提出的:‘以鄱陽湖—珠江三角洲爲中軸的南方地區的贛江——北江區’(將來可能包括新豐江、東江上游)同一原始文化的兩種類型”[2];樑釗韜教授和張永釗先生認爲:“從‘石峽文化’和‘築衛城文化’之間的异同情况來看,它們的關係是很難以文化傳播予以解釋的,恰恰相反,很有可能這時期贛江流域和北江上游地區的文化發生全面性接觸而達到融合,進而搆成同一個文化體系。鑒於這種情况,按照考古學文化命名標準,‘石峽文化’和‘築衛城文化’不宜作爲兩個獨立的考古學文化,而應冠以同一個考古學文化名稱……分佈於上述兩地區的這類文化可沿用‘石峽文化’一名。”[3];黎家芳先生在會上指出:“粤北地區與贛南、閩西地區的自然條件一樣,都適宜於水稻種植,地理上彼此鄰近,並有山口相通,所以,石峽文化完全可能越出今天的廣東,而分佈到贛南、閩西。”[4]清江縣博物館的同志將樊城堆遺址試掘中出土的遺物和石峽文化的遺物進行了比較,認爲樊城堆與江西修水山背遺址有相近的器物,但與石峽文化的陶質生活用具更接近,據此認爲:“樊城堆下層文化應是石峽文化在贛江流域分佈的一小部分。”[5]但李家和等同志在《再論樊城堆——石峽文化》(以下簡稱《二談》)一文中指出:“把石峽文化説成是樊城堆文化之源,認爲樊城堆文化是受石峽文化之影響而形成等諸説法都還有論據不足之嫌。”並認爲,“樊城堆文化西南已及湘江中上游,南達北江上游,東南過武夷山以及閩江上游,東北及閩浙贛相接地區,目前所限在長江南岸”。同時,根據樊城堆遺址的地層叠壓關係和出土器物的演變綫係,提出了“石峽文化似已發展到樊城堆——石峽文化之頂峰”的結論[6]。

  從專家們對石峽文化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之間的關係的論述中可以知道,一是承認兩地的考古學文化之間仍有一定的差异;二是認爲兩地的考古學文化之間較之周邊的文化有更多相似之處。因而得出:一、樊城堆、築衛城遺存屬於石峽文化的範疇;二、“樊城堆文化”包括了北江流域的石峽文化類型遺存。

  筆者在分析研究兩地新石器時代晚期出土器物的特徵、組合及其源流後認爲,以上的兩種結論都帶有一定的片面性。因此,本文擬從兩地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關係作一較爲全面的比較研究。應該指出的是,兩地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址調查、發掘的材料已發表的仍不够充分,有的只能通過某些文章間接地瞭解到其中的部分材料,所以,在比較研究時難免會有不盡人意的地方。爲此,對已發表的簡報、資料仍要作一番重新認識,或根據已發表的材料對其中的關係作適當的調整,以便更好地瞭解石峽文化和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遺物特徵、文化内涵。

  一、石峽文化的性質、分佈及與周邊文化遺存之間的關係

  石峽遺址首先由曲江縣文物工作者在文物調查時發現。它位於縣城西南約1.5公里的馬壩人化石出土地點獅子岩山獅頭和獅尾之間的峽地,遺址面積約三萬平方米,爲一狹長地帶而中間隆起,西部似扇形向西北方向傾斜的小山崗。遺址早已闢爲梯田,因而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發掘區主要在這裏靠近獅尾山的部分。1973年春、1975年春、1975年秋至1976年冬、1978年冬,先後進行過四次發掘。共揭露面積3600平方米,清理墓葬136座。

  1.石峽遺址的地層堆積

  石峽遺址的文化堆積層之上有一層因沉積而膠結成的鐵錳淋濾層,這一層堆積較堅硬,它在客觀上保護了石峽文化遺存。在鐵錳淋濾層中也有個别的陶片或殘石器被膠結在裏面。其上的耕土層因長期耕作,文化遺物已被丢棄。在鐵錳淋濾層之下的文化堆積深淺不一,遺址的中部堆積較淺,文化層的厚度僅有一米左右,在遺址的東部、西部和北部堆積較深,文化層的厚度有的達到2.65米,有的地方也包括了水土流失和開墾荒地時形成的次生土層。文化層堆積可分三層。

  (1)層(簡報中的上文化層),出土遺物有以夔紋、雲雷紋和方格紋組合的印紋硬陶,其中有一定數量的釉陶。器物有敞口罐、矮圈足罐、矮喇叭足鉢形豆、釉陶豆及原始青瓷鉢等,青銅器有鉞、鏃和篾刀等,年代約相當於西周晚至春秋。 

  (2)層(簡報中的中文化層),出土遺物有以曲尺紋、長方格紋組合的印紋硬陶,器物有敞口折肩圜凹底罐、敞口短頸折肩圈足尊、高喇叭足細把豆、夾砂罐、陶器座等,磨光石器有身與柄之間隆起的石錛、三稜圓錐石鏃,還有陶紡輪。年代約相當於商時期。

   (3)層(簡報中的下文化層),陶器以磨光陶、夾砂陶爲主,器物有盤鼎、釜鼎、三足盤、圈足盤、豆、夾砂罐、釜等及各類鼎足。磨制精細的石器有殘石 、石錛、石鏟及較完整的梯形石錛、石鑿、石鏃,還有石片、石錘、礪石,陶器生産工具有陶紡輪。

  《廣東曲江石峽墓葬發掘簡報》已發表108座墓葬的資料(注:加上後來清理的共有136座墓葬),簡報中提到:“早期墓葬與晚期墓葬之間有不少叠壓打破關係。根據形制、葬俗和葬式的不同,可分爲兩大類。”即甲類墓爲一次葬墓,共60座,包括竪穴墓、堆放石塊墓和中等深穴墓;乙類墓均爲二次葬墓,有44座,是長方形土坑深穴墓。同時,根據墓葬的層位及二十九組叠壓、打破關係和主要隨葬器物的組合及其變化關係,暫分爲四期,其中一、二、三期墓64座,墓口開在下文化層,歸入石峽文化範圍;四期墓44座,墓口開於中文化層[7]。顯然,墓口開在下文化層和中文化層的提法是欠妥的,它使我們難於瞭解44座墓葬與上、中文化層之間,64座墓與下文化層之間縱向和横向的關係。雖然有叠壓、打破關係和碳化沉積的年代作爲依據,而將開口於下文化層的64座墓葬分爲三期也可以説有較大的隨意性。

  目前,石峽遺址的報告尚未發表,對於怎樣全面地將地層堆積與墓葬之間的關係進行比較研究仍有一定的困難。不過,楊式挺先生在《石峽文化類型遺存的内涵、分佈及其與樊城堆文化的關係》一文中提到:“下層(石峽)出土陶片3萬多片,其中夾砂陶占51.8%,泥質陶占42.8%。夾砂陶的主要器形有鼎、圜底釜、圈足或圜底罐、豆、蓋豆和器座等……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件盤形鼎,器身爲斂口鉢形,不帶子口;另一件釜形鼎,器身直口,三足外撇,似未見於墓葬。表明下層鼎類應與墓葬有所區别。釜類可分四式以上,鼎在其它同期的原始文化中罕見,而圜底釜則是常見的主要炊具,石峽下層和石峽墓葬中釜與鼎共存並用;直口鼓腹罐也值得注意,這類罐的頸,腹部多飾刻劃紋、細繩紋、篦點紋或戳小圓圈,胎薄,質堅,器形較小,數量約占下層夾砂陶的20%,主要出自下層早期層位,墓葬尚未見到……泥質陶有罐、壺、瓮、三足盤、圈足盤、豆、蓋豆等。三足盤有一件瓦形足的可復原。圈足盤達4000片,多數未見於墓葬的隨葬品,很值得注意,特點是薄胎,土黄色表皮,也有磨光者,直口折盤,矮圈足上飾小圓鏤孔和幾周刺點紋。這類矮圈足盤是石峽下層富有特色的器物,這類鏤孔矮圈足盤的形制,與珠江三角洲、沿海一帶新石器時代中期的矮圈足盤、彩陶圈足盤頗爲相似。”[8]這一段介紹雖仍不够詳細,但至少説明瞭五個問題:一是簡報中説的“下文化層”應該仍可分出不同時期、不同包含物的層位,而一、二、三期墓葬的開口只能在“下文化層”晚期堆積之下;二是爲一、二、三期墓葬所壓,或爲之打破的文化層,是早於目前定爲石峽文化範疇的墓葬和部分下文化層的早期堆積;三是爲“中文化層”所壓,又位於一、二、三期墓葬之上的文化堆積應是與三期墓葬同期;四是存在着一批早於一、二、三期墓而又有异於墓葬出土文物的器物類型,雖然這批器物早於墓葬的年代,但又與墓葬有着必然的聯繫;另外,從墓葬出土陶器與“下文化層”(包括晚於墓葬的)陶器質地的比較也可以看出有一定的差别,一、二、三期墓出土的陶器954件,其中夾砂陶387件,占總數的40.6%,泥質陶567件,占總數的59.4%。而“下文化層”出土的3萬多片陶片中,夾砂陶占51.8%,泥質陶占48.2%。雖然後者的統計没有前者的準確,但也説明瞭夾砂陶在早於墓葬的“下文化層”中相對占多數。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石峽遺址的“下文化層”至少存在着四種不同時期的文化堆積。

  2.石峽文化的命名

  石峽遺址發現後,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1976年初,著名考古學家蘇秉琦先生親臨發掘工地,將遺址、墓葬出土遺物進行了認真的分析排比,將108座墓分爲四期。其中具有不少自身特點,而又明顯區别於周鄰地區且年代相當於新石器時代晚期諸文化的一、二、三期共64座墓葬劃出來作爲一個整體,並將其命名爲石峽文化。1977年6月14日,新華社在報導石峽遺址的發掘情况時,首先公佈了石峽文化的命名。蘇秉琦先生在其《石峽文化初論》一文中指出:“‘石峽文化’的命名不僅是有理由的,也是很必要的。”因爲“一是它與過去掌握的材料相比,確有其明確的特點;一是它的發現,爲我們進一步探索嶺南地區從原始社會到秦漢以前的社會文化的發展找到了一把鑰匙;還爲我們探索這一地區社會發展諸階段與我國其它諸文化發達地區之間的關係找到了一個重要的環節”[9]。

  3.石峽文化的特徵

  石峽文化的特徵,本應將文化堆積層和墓葬出土的遺迹、遺物綜合起來分析研究,這樣會更全面些,但限於文化堆積層出土的遺迹、遺物的材料尚未發表,已在某些文章中發表的材料也難概其全,無法瞭解其發展的序列,這裏暫且依據墓葬出土的材料概括之。同時,考慮到本文的目的是試圖將石峽文化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作比較,故在《廣東曲江石峽墓葬發掘簡報》中概括的石峽文化的四個方面的特點的基礎上更具體化。

  (1)特殊的埋葬方式

  石峽文化的葬俗是人死後均埋葬於一個氏族公其墓地,流行遷葬。屬於石峽文化的墓葬64座,這些墓葬均是東西向排列的竪穴土坑墓,其中二次葬墓53座,一次葬墓11座。流行用竹木柴火燒烤墓坑,經火燒過的墓,墓坑四周出現2-3毫米的紅燒土壁。在遺址發掘過程中,只要發現平面上有一段紅燒土綫,即可找到墓坑的範圍。在墓底,均有一層厚薄不匀含有竹木炭灰的紅燒土堆積。從其它没有紅燒土壁而墓的填土中也有大量炭灰的現象分析,這些墓坑都經過燒烤。而没有紅燒土壁的原因,一種可能是墓坑太淺;另一種可能是燒的時間不够長。而其目的都是防止南方雨多潮濕的氣候。這種埋葬方式普遍存在於南方的古代墓葬中[10]。1990年初,在廣東封開縣杏花鎮烏騷嶺發掘的111座二次葬墓中均滿填竹木炭灰[11]。石峽文化的一次葬墓爲頭東脚西單人葬墓,多數是淺穴墓和中等深穴墓,墓坑深度40-70厘米。二次葬墓爲單人遷葬墓,遷葬的屍骨多置於墓底的東南面,撒有朱紅色土,墓坑深度80-120厘米。有破碎不全和完整的隨葬品各一套,完整的一套大都圍遶着屍骨置放,從一次葬墓中遷來破碎不全的一套則多置於墓底或散置於填土中。小孩和成人都是單人埋葬。從原來劃分的三期墓看,他們的埋葬方式没有多大的差别,多數是二次葬的長方形紅燒土壁土坑墓,只是一期墓的墓坑相對較小,到三期時,大型墓的數量相對增加,隨葬品的數量也增多,多的竟達一百多件。有的墓在隨葬品以上的填土經夯築,夯層4-5厘米不等。

  (2)精緻實用的石器生産工具

  石峽文化的墓葬以石器生産工具和武器作爲隨葬品的現象非常普遍。屬於石峽文化的墓葬64座,隨葬生産工具的墓佔有隨葬品墓的77.5%,出土各種石器970餘件。這些石器的選料講究,磨制精細,大多數石器通體磨光並運用切割、鑽孔等技術,刃部光滑鋭利,可作爲實用器。但也有個别石器選用硬度較低的石料,出土時已斷裂,有的已風化呈粉狀,這種石器只有石鉞。

  石器的種類有 (又稱弓背錛)、鏟、錛、鑿、鏃、鉞,還有少量的石錘、石網墜、石片、礪石等。石 爲長身弓背,器體厚重,兩頭有刃,上窄下寬,細分則仍有長短之分,它是富有濃厚地方色彩的大型生産工具;石鏟有長身梯形或長方形,器身平薄,穿孔,首端多齊平,也有斜首,有弧刃和平刃,以弧刃爲多;石錛在隨葬的生産工具中數量最多,品種齊全,有長身錛、梯形錛、有段錛、有肩錛四種,而梯形錛又可分爲長身梯形和短身梯形兩種,有段錛亦有長短身之分,均爲單面刃。其中長身錛數量最多,較大而厚重,器身背面隆起弧度較大;作爲木器加工工具的石鑿,有長身方體和長身有段兩種,製作非常精緻,刃部有單面平刃直口和單面卷刃凹口之分;石鉞多大型薄體,長身亞腰,穿孔,有的竪穿雙孔,一件有雙肩,斜刃或弧刃;石鏃數量最多,型式最復雜,磨制精細。

  (3)形式多樣的陶器

  與石峽文化先進的農業生産工具相比,石峽墓葬出土的各類陶器更爲豐富多採,出土的1100多件陶器,以三足器、圈足器和圜底器占石峽墓葬出土陶器的主道地位,陶器的器型有鼎、釜、甑、鬶、三足盤、豆、壺、杯、盂、觶形器、罐、瓮、器蓋等。

  石峽文化的陶器有夾砂和泥質兩大類,夾沙陶又有夾粗砂和夾細砂之分,陶色有灰陶、青灰陶、灰黄陶及少量的黑陶、紅陶、白陶,約有70%的陶器均爲素面,餘以中繩紋、鏤孔、附加堆紋裝飾較多,劃紋、凸刺紋、壓點紋較少,方格紋、斜方格紋、曲尺紋等,主要飾於瓮、罐、鼎的肩腹部;圓形、半圓彤、橢圓形、凹字形和長方形等鏤孔主要裝飾足部;繩紋主要飾於釜和釜鼎上;附加堆紋則主要飾於壺、釜、罐、鼎的折腹處和鬻的肩頸處。

  石峽墓葬出土的三足器,主要是作爲炊煮器的盤鼎、釜鼎及少量的盆鼎和作爲飲食器的三足盤,其中盤鼎、部分釜鼎及三足盤的盤體均爲子口,這兩類器物的器足以瓦狀足最多,它在三期墓中都存在,瓦狀足又有安於炊煮器盤鼎上的厚體瓦狀足和安於飲食器三足盤上的薄體瓦狀足,後者在有的墓中三四件同在一個墓中出現。此外,在鼎類中還有鑿形足、楔形足及少量扁圓錐足、羊角形足、釘形足等。在一期墓中出土的三足盤有瓦狀足外捏成“△”形的足和連檔三角形足,而連檔三角形足一至三期墓均存在,二期墓中出現了連檔梯形鏤孔足。據墓葬簡報公佈的數字,一、二、三期墓的三足器共有307件,占陶器總數954件的32%多,應該指出的是,在三足器中,有3件鬶、1件白陶鼎和1件异形鼎,在石峽文化中是作爲少量陶器出現的,這幾件陶器具有强烈的外來文化因素,而三足盤中的“△”形足,連檔梯形足和連檔鏤孔三角形足在同時期周邊文化中是不見的。

  石峽文化圈足器的器類有圈足盤、壺、罐、甑和瓮,其中圈足盤數量最多,圈足盤、甑的盤體均爲子口。簡報中提到二期才出現圈足盤,但從下文化層的3萬多片陶片中有4000餘片是圈足盤,占13%多的情况來分析,可以説一期墓中已有圈足盤存在。雖然有的學者認爲地層中出土的圈足盤破片多數未見於墓葬[12],但應該承認,仍有少數與墓葬出土的圈足盤相同或相似,况且64座屬於石峽文化的墓葬,只有10座屬於一期的,加上在分期過程中仍有一定的主觀因素。相信一期墓中亦應存在着圈足盤。而從目前分期的情况看,圈足盤的圈足存在着一個從矮到高,盤體從淺到深的發展過程。石峽遺址的圈足盤與同期周邊文化的圈足盤相比,有較多的相似之處,但圈足部分滿鏤圓形小孔和抄手孔是少見的。

  石峽墓葬出土的圜底器中,單獨以圜底器出現的只有夾砂陶釜一種,共70件。同時,圈足盤和三足器中的鼎、盤,其盤底絶大部分爲圜底,此外,個别的瓮也屬圜底。一期釜口近直或子母口,球腹,圜底;二期釜爲大敞口,束頸,扁圓腹,圜底,三足器和圈足盤的盤體基本上爲由淺向深發展。石峽文化的先民們之所以大量使用圜底器,其原因是圜底的炊煮器受熱面更廣,更快煮熟食物,使飲食器能盛儲更多的食物。

  從石峽文化墓葬出土的陶器中我們可以看到,其數量之多,品種之齊全,製作工藝之先進,是廣東目前發現的同時期其它類型的遺址和墓葬所不能比擬的,而子母口帶蓋的盤鼎和子口、束頸的釜鼎、圈足盤最具地方特徵,不少器物明顯區别於周圍其它同時期的文化(表一、圖一)。

  

  説明:鼎:A型:盤鼎;B型:釜鼎;C型:盆鼎。三足盤:A型:梯形足,梯形外撇;B型:三角形足;C型:連檔三角形;D型:連檔梯形。函足盤:A型:矮足;B型:高足;c型:凸稜高喇叭足。豆:A型:泥質喇叭足;B型:夾沙喇叭足;C型:凸稜喇叭足;D型:喇叭足偏高。壺:A型:子口,高頸,扁圓腹;B型:子口,柬頸,圓腹;C型:貫母壺。

  

  (4)品種多樣的裝飾品

  石峽墓葬出土的各類裝飾品163件,有琮、璧、瑗、環、塊、璜、管墜、珠、墜飾、圓片飾、緑鬆石。這些裝飾品分别出自41座墓葬。裝飾品的質料有纖紋蛇紋石(火燒玉、白石蠟、高嶺石)、大理石、緑鬆石和玉等。從它們在墓葬中放置的位置可以看出,有的是作爲手飾、有的作爲頸飾。從這些裝飾品的製作技術上分析,石峽文化的先民們已熟練地掌握了不同質料、不同硬度的裝飾品的切割、磨制、雕刻、鑽孔、抛光等技術。

  從以上的綜合分析中可以看到,石峽墓葬出土的遺物,搆成了石峽文化的基本特徵的器物群。

  4.分期與年代

  簡報報導石峽遺址清理墓葬108座,屬於石峽文化的墓葬64座。根據地層叠壓關係和29組墓葬的叠壓、打破關係及主要隨葬品的組合、變化,將108座墓分爲四期。前三期64座墓的器物類型和組合較爲接近,屬於石峽文化。其中一期墓10座,墓坑一般較小,隨葬陶器的種類較爲簡單,數量也較二、三期墓的少。一期墓隨葬器物的基本組合爲盤鼎、釜、三足盤、壺,石器生産工具有長身錛、梯形錛和鏟;二期墓10座,隨葬品的數量逐漸增多,器物基本組合爲鼎(盤鼎、釜鼎)、釜、盤(三足盤、圈足盤)、壺和豆。石器除錛、鏟、鏃的數量增加外,新出現了 、石鉞和鑿,裝飾品有環、笄、珠;三期墓44座,墓坑由前期的小、淺變得大、深,隨葬品的種類、數量亦由少到多,多的達100多件。隨葬品的基本組合仍爲鼎(盤鼎、釜鼎、盆鼎)、釜、盤(三足盤、圈足盤)、壺和豆(泥質豆、夾砂豆。有的可作蓋和飲食器),新出現了少量的圈足甑;二期墓中流行和新出現的生産工具在三期墓中繼續流行,裝飾品又出現了玉琮、瑗、水晶塊和玉片、墜飾等。縱觀石峽文化三期墓出土隨葬品的産生、發展、變化,可以看出是有一定規律性的,陶器無論在用途、數量、質量都隨着生産力水平的提高而變化,在發展中也接受了外來文化因素的影響,如貫耳壺、鬻、豆、盤鼎等。但具有强烈的石峽文化特徵的三足器、圈足器、圜底器一直佔據主道地位,在石器生産工具中,石 、石鏟、厚體長身錛等適合於嶺南地區的紅壤土的耕作條件,對於改善生産條件,提高生産力起着重要的作用。説明石峽文化時期的生産力水平已發展到較高的階段。從陶器、石器、紡輪和裝飾品的數量、製作工藝來看,石峽文化時期已從原始農業中分離出來,從M47出土的一套大小4件的卷刃凹口石鑿等木作工具分析,石峽文化時期的木器加工顯然已進入專門化。

  石峽文化的三期墓葬均有14C的測定數據,一期墓M79爲公元前2270+100年(樹輪校正:2730BC+155年),二期墓M43爲公元前2380+90年(樹輪校正:2865BC+185年),三期墓M26爲公元前2070+100年(樹輪校正:2480BC+150年)。一期墓的HC測定數據與墓葬分期有一定的差距,可能是標本選擇或測定上的誤差造成的,也可能該墓在一期墓中本身的年代偏晚。而從這三期墓的14C年代測定數據可以看出,石峽文化三期墓的沿續時間在距今4800-4300年之間,各期之間的間隔也不會大。

  當然,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更準確更科學的分期仍需與地層的叠壓關係結合起來,它更有利於區分石峽文化分佈區域内不同時期的遺存,使石峽文化的發展序列更清楚。這樣,詳細全面介紹石峽遺址的報告的發表就顯得更爲急迫了。

  5.石峽文化的分佈與源流

  廣東省的地勢大體呈北高南底,廣東省最主要的山脈——五嶺(越城、都龐、萌諸、騎田、大庾),又稱南嶺,横亘在粤北和湖南、江西兩省之間及廣西的東北部,五嶺萬山重叠,走向復雜,呈弧形向南凸出。東西綿延1000多公里,從總的趨勢來看,是斷續排列成爲東西走向的破碎山地,山地中夾有大小不一的盆地,這些盆地一般都具有較寬廣的冲積平原,而且還有大量的坡地可資利用。這裏山川秀麗,氣候宜人,土地肥美,物産豐富。分佈於山地和平原之間的北江和北江支流,水利資源非常豐富,石峽文化的先民們就是生活在粤北地區這片土地上。 

  石峽遺址發現和發掘後,廣東省的考古工作者結合以前調查、發掘的資料,進行了更爲廣泛深入的調查,並與省内其它地區的考古資料進行了比較研究。從目前所知的資料看,石峽文化的分佈南不到珠江三角洲,但粤北地區的石峽文化和珠江三角洲地區同時期的古代文化的分界綫應劃在英德、清遠或可再往南?則仍需做大量的工作;其西到哪裏?也需作深入的調查、發掘和比較研究,有的同志根據80年代在封開杏花鎮出土的石琮、石鐲、石錛、石鉞等石器和一些鼎足、圈足盤、豆等的殘件及兩座墓葬就判定它們是屬於石峽文化類型的遺物[13]。1990年初,筆者領隊發掘了封開縣杏花鎮塘角嘴遺址,該遺址的地層堆積早已爲開墾荒地時所擾亂,只出土了一些陶片。而在距該遺址約0.5公里海拔200米的烏騷嶺山脊上,約150平方米的範圍内清理了111座二次葬墓。這些墓長約40-60、寬30-40、深15-60厘米。墓坑内滿填夾有竹木炭灰的黑灰色沙土。出土遺物有錛、鏟、斧、鏃和環、臂環等石器,陶器均是從一次葬墓中遷來,全部破碎不全。器形主要是錐狀足的釜形鼎和瓦狀足的盆形鼎[14]。而石峽文化遺存的盆形鼎數量很少。《廣東封開杏花河兩岸古遺址調查與試掘》一文中報導的羅沙崗1號墓内的隨葬品殘缺不全,分成三堆和在禄美村對面崗發現的一座墓内有三個長方形灰坑的報導[15],應該是作者對這類墓葬缺乏瞭解而作出的錯誤判斷。這3個“灰坑”實際上是三座墓,這已爲後來在封開杏花鎮烏騷嶺墓葬群的發現所證實。據此,以前有關封開發現石峽文化類型墓葬的報導是缺乏依據的。因此,石峽文化是否到達封開,至少在目前仍難於做出準確的回答。但石峽文化與封開縣境内同時期的文化之間存在着相互影響且較爲密切的關係;石峽文化往東究竟到哪裏?這也還不怎麽清楚,但將海豐縣境内發現的石琮、揭陽縣寶山山東遺址發現的瓦形、扁圓條形、楔形足的釜形鼎、盤形鼎和鏤孔高圈足盤等器物也劃入石峽文化的範疇,似乎有點牽强[16]。我認爲韓江三角洲似乎存在着另一種考古學文化。因此,將石峽文化往東的界綫劃到翁源縣境似乎更符合實際。從目前的調查、發掘資料看,石峽文化對周邊考古學文化無疑是有一定的影響,但又不像中原地區那樣,一個考古學文化的分佈區域非常廣泛。究其原因,應該説廣東以北的五嶺和境内的江河山川嚴重影響了廣東新石器時代考古學文化之間的交流和發展,當然,更準確的劃分仍有待於今後的工作。石峽文化往北的範圍,從目前的調查、發掘資料分析,我認爲應以五嶺爲界。這就是本文要通過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比較要解决的問題。

  在石峽文化目前所知的分佈範圍内,發現了幾十處遺址,其中有的遺址早於石峽文化,有的與石峽文化同期,也有的晚於石峽文化。當然,有的遺址文化堆積和遺物包含着兩個時期的文化内涵。就目前所知的調查、發掘資料,仍難於排出一個較系統較準確的發展序列,但相信隨着今後工作的開展,石峽文化在時空分布上的界綫一定會越來越清楚。

  首先,正如前面所説,石峽文化本身即存在着爲石峽文化的墓葬所叠壓或打破的早於石峽文化的地層堆積,出土遺物的特徵大部分與墓葬出土遺物有較大的差异,也有與墓葬出土遺物相同的,如斂口盤形鼎、釜鼎、喇叭狀圈足盤、罐等與墓葬出土的遺物有較大的差别,石錛、石鑿、石 等石器則磨制不够精緻,具有一定的原始性;而圈足盤、三足盤、釜等雖仍具有一定的原始性,但較接近墓葬出土的同類器(圖二)。位於湞江支流墨江南岸的始興縣城南鄉中鎮村西0.5公里處的一條水渠的斷面上,發現有文化層堆積和灰坑,1975年12月試掘了12.5平方米,出土斧、錛、鑿、鏃和刮削器、礪石、石片等石器50多件;陶器有盤鼎、釜鼎、盆鼎、釜、瓦狀足三足盤、圈足盤、罐、豆等,鼎足有瓦狀、楔形、方柱形等。這些陶器與石峽遺址下層出土的同類器物較爲接近,而石器仍有一定的原始性。因此,“其上限大概不會超過石峽下層,下限則與石峽文化銜接”[17]。

  
位於曲江縣西北約50公里的周田圩西南角的鯰魚轉遺址,1960年發掘面積94平方米。出土遺物較爲豐富,石器有斧、錛、鑿、砍砸器等,以半磨的較多,通體磨光的較少;可辨認器形的陶器有鼎、盤、豆、罐等。簡報中提到斂口凸唇的器物口沿,應是石峽文化下層堆積和墓葬中普遍存在的圈足盤、三足盤及盤鼎等器類相同或相似。該遺址80%以上是夾砂陶,而細繩紋、篦點紋的特點與石峽下層的相同[18]。

  粤北地區多屬石灰岩地形,這裏分佈着奇峭秀拔的石灰岩峰狀,在這些峰林中又有許多自然形成的岩洞,這些岩洞裏冬暖夏凉,非常適宜於古代先民們在這裏居住、生活,有的岩洞中仍留有先民們居住的遺迹。相信隨着今後粤北地區岩溶洞穴遺址的調查、發掘工作的開展,對於搞清石峽文化的源將會有一定的幫助。

  與石峽文化同期的遺存發現較多,曲江縣境内有獅子岩獅頭山4號、6號洞、泥嶺,烏石鎮石老街南的獅子山,龍歸鎮南1公里的圓墩嶺等遺址都發現了與石峽文化相同的石器、陶器;特别值得重視的是,1983年在曲江烏石鎮石老街山崗,清理了兩座墓葬,這兩座墓葬的埋葬方式和出土的錛、鏃、琮、環等石器,釜、罐、豆、三足盤、釜鼎等陶器與石峽文化相同;在始興縣境内的狗公嶺、田心、東流壩等遺址出土的 、錛、斧、等石器和釜、罐、瓦狀足器等陶器亦與石峽文化的遺物相似;在翁源縣境内有下角壟、童子營、拳頭嶺、横嶺埂、罎子崗遺址等,出土和采集到的斧、錛、鏃等石器也與石峽文化的遺物相同,而下角壟、童子營、拳頭嶺、横嶺埂等四處遺址還包含着石峽遺址中層的遺存;南雄縣的界址鎮黄坑村等遺址均發掘和采集到與石峽文化相同的遺物[19]。1995年秋,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中山大學考古專業等單位在與湖南交界處的仁化發掘的覆船嶺遺址[20]。該遺址有早晚兩個時期的文化遺存,早期的文化遺存同曲江石峽遺址下文化層和烏石床板嶺遺址墓葬的文化面貌基本相同。如陶器都流行三足器,圈足器和圜底器,以鼎、釜、盤、豆爲基本組合,盤類器物的特點都是三足器和圈足器,特别是該遺址出土的瓦狀三足盤,與石峽遺址二期墓M108等單位所出的同類器頗爲相似,故年代也應相當。

  繼石峽文化之後的文化面貌是怎樣呢?就石峽文化遺址的地層堆積看,叠壓於石峽文化之上的中文化層發現的40多座墓葬,雖少數墓葬仍有紅燒土壁,但大多數的小型長方形竪淺穴並填以灰黑或灰褐色土、隨葬品的數量和品種减少的墓,已替代了石峽文化竪穴土坑深穴,器物組合特徵明顯的墓,隨葬品的組合雖仍有圈足盤、釜、壺、豆,但就器物的造型和花紋裝飾已與石峽文化的陶器有較大的差别。該文化層出土的幾何印紋陶的比例增大,花紋有方格紋、雙綫方格凸點紋,還有細繩紋、弦紋、劃紋、鏤孔等,陶器流行敞口、折肩或折腹,圜凹底或圈足。石峽文化所盛行的三足盤、子口圈足盤、盤鼎等器物在這裏已不見。這一期常見的器物有夾砂陶釜、罐、陶器座、泥質陶罐、折腹豆等(圖三)。

  與石峽中層和石峽中層墓葬同期的遺址,除粤北地區曲江縣的拱橋嶺、鯰魚轉的A層、走馬岡、馬蹄坪、仁化覆船嶺、始興的澄陂村、田心、東流壩、大背嶺、翁源縣的下角壟、横嶺埂等遺址外,在粤東的惠州市、梅州市、河源市,粤西的肇慶市以及珠江三角洲等地也發現了不少類似的遺址和遺物。其中肇慶市高要縣的茅崗、東莞市的村頭、佛山的河宕上層、南海竈崗等遺址出土遺物的共同點是:(1)印紋陶普遍流行。(2)泥質陶較夾沙陶的數量增加,泥質陶的器形有罐、壺、豆,夾沙陶的器形有釜、器座等。(3)器物流行圜凹底器、圈足器。(4)出土了形式各异的石戈。這些共同特點説明在這個時期,隨着生産力的發展,商品經濟在生産生活中的地位已顯得更爲突出,而商品經濟的發展又促進了文化的傳播和政治上的統一;同時,部落之間的戰争和兼併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據《漢書·高帝傳》載:“越人之俗,好相攻擊。”頻繁的戰争,道致一種新的文化取代了原有的土著文化,也可能道致一種文化融合於另一種文化之中。而石峽中層文化的先民們,吸收了大量周鄰文化的因素,並融於自己的文化體系之中。可能這就是石峽遺址中石峽文化和石峽遺址中層文化堆積出現較大差异的原因吧。

  二、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存的分佈、文化特徵和相互關係

  1.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存的分佈

  江西省三面環山,一面臨江。贛南、贛東、贛東北、贛西、贛西北的山地漸次向鄱陽湖傾斜,省内的贛江、撫河、信江、鄱江、修水等五大河自南、東、西注入鄱陽湖。這五大江河冲積而形成的鄱陽湖平原,面積約2萬平方公里,其海拔均在50米以下,南部綿延於贛粤邊界的九連山和大庾嶺,爲贛江與北江、東江流域的分水嶺、贛江自南向北,縱貫江西省中部,流域面積約占江西省面積的一半。

  現經調查、發掘並已發表的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的遺址主要分佈在贛江流域的中下游,自南向北有永豐縣的尹家坪遺址、新餘市的拾年山遺址、清江縣的築衛城遺址、樊城堆遺址、靖安縣的鄭家凹遺址、修水縣的山背遺址。在江西北部,長江南岸的九江市有大王嶺遺址。據報導,在於都縣的上坎湖、新餘市的棋盤山、高安縣的下陳、廣豐縣的蛇頭山及德興、樂平、進賢、臨川、德安、湖口、南昌等縣也有類似的遺址[21]。彭適凡同志在《江西地區新石器時代文化概述》一文中指出:“在江西省已發現的六十餘處遺址中,除萬年仙人洞外,基本都屬於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存。這些遺址主要分佈於鄱陽湖——贛江中下游地區”[22]。李家和等同志在《樊城堆文化初論》一文中談到:“在贛江——鄱陽湖水系地區,已知的古文化遺存之點,是相當密集的,僅以新近文物普查的成果看,新發現的分佈在全省範圍内的古文化遺址,就有一千餘處”[23]。可以看出,通過文物普查後,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的遺址又比1981年的發現增加了很多。

  2.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址的文化特徵

  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址經正式發掘並已經發表簡報的只有修水縣的山背遺址、清江縣的築衛城遺址、樊城堆遺址、新餘市的拾年山遺址。其它遺址的情况,在《樊城堆文化初論——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以下簡稱《一談》)[24]、(《再論樊城堆—石峽文化——二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以下簡稱《二談》)[25]、《江西薛家崗類型文化遺存的發現和研究——四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以下簡稱《四談》)[26]等有關論述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文章中才能間接的瞭解到部分。因此,本文在談到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各遺址的文化面貌和特徵時難免帶有片面性。

  (1)築衛城遺址

  築衛城遺址位於清江縣大橋公社東南約3公里的小山崗上,距贛江約9公里,遺址東西寬410、南北長360米,該遺址發現於1974年。1974年9月下旬至10月底,江西省博物館和北京大學歷史係考古專業、清江縣博物館聯合進行了發掘,共開探方(溝)19個,發掘面積416平方米[27]。爲進一步探索該遺址的文化内涵,1977年秋,江西省博物館會同清江縣博物館、厦門大學歷史係考古專業又進行了第二次發掘,共開探方7個,揭露面積150平方米[28]。

  築衛城遺址的地層堆積兩次發掘的情况一樣,分爲五大層,其中①層分爲A、B兩小層,①A層爲近現代文化層,①B層爲商周文化層。從地層堆積和包含物看,②層與①B層的同,因此,將①B層稱作②A層,②層稱作②B層似更合適。①B層和②層出土的遺物有商周時期的石錛、石鏃、石鐮等生産工具和豆、鼎、罐等陶器生活用具。一、二次發掘簡報都將③至⑤層的堆積劃分爲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堆積,但第一次發掘簡報在肯定③層與④、⑤層之間存在着差别,④、⑤層的遺物較之③層更具有早期特徵的同時,並没有進行分期。第二次發掘簡報則將④、⑤層作爲一期,定爲下文化層,時間爲新石器時代晚期;③層作爲一期,定爲中文化層,時間爲新石器時代末期。由此看,築衛城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遺存確實存在着一個發展變化的現象,這是兩期發掘簡報的共識。兩次的發掘可以互爲補充,如第一次發掘只在③層發現有鬻,而第二次發掘則在④層的文化堆積中也發現有鬻。第一次發掘發現壺的數量較多,第二次發掘則在簡報中没有提及壺。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發掘對下、中文化層出土遺物作了詳細的統計,爲在量的方面比較研究築衛城遺址文化發展的情况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築衛城遺址兩次發掘獲得的新石器時代晚期的遺物主要有石器生産工具和陶器生活用具。生産工具主要有斧、錛、刀、鏃、鏟、礪石等,其中刃部作半弧形,横斷面略呈扁橢圓形,平面爲長方形或上窄下寬平面近梯形的斧;平面爲長方形,曲背,體大身長,厚重的有段錛;形小身短較薄的無段錛;穿雙孔,平刃或弧刃的石刀爲築衛城遺址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存生産工具的主要特徵。同時,兩次發掘都出土了一定數量的石鏃。生活用具有鼎、豆、罐、壺、鬻、器蓋、碗、盆等。以形式多樣的鼎、豆和罐、壺爲主。其中鼎的數量最多,第二次發掘在150平方米的範圍内就出土了鼎足795個。第一次發掘簡報將鼎足分爲七型,有丁字形、卷邊形、鴨嘴形、羊角形、管狀形、側扁形。並指出前四型在③和④層之間有一定的變化,如④、⑤層“丁”字形足的横截面其横部小於竪部向③層的横部大於竪部發展;④、⑤層的卷邊形足其卷邊上部多未貼緊發展爲③層的緊貼足背上;鴨嘴形則由截面爲圓錐形向橢圓形發展。第二次發掘將鼎足進行了詳細的統計,並將其分爲十三型。統計資料表明,某些型式的鼎足在下、中文化層之間有較大的差别。

  從該簡報的統計材料中可以看到,中文化層的鼎足數量較之下文化層明顯增加,而從比例上看,“丁”字形、鴨嘴形、羊角形、扁平形足等没有多大的變化、側扁、凹面則有明顯的差别。數字統計還表明,“丁”字側扁形、扁平形、鴨嘴形、卷邊形足是該遺址鼎類的主要型式,占鼎足總數的84.5%。在第二次發掘簡報中還提到“丁”字、羊角、扁圓形足多係盤形或盆形鼎(部分應是三足盤),其它各型足可能多爲罐形或釜形鼎。兩次發掘僅得一件完整的小罐,餘均無法復原。從第一次發掘簡報中知道,罐的口沿有子口、小口高領、大口圓唇等多種;能復原的豆很少,有子口、淺平盤、喇叭足的,有厚胎、敞口、盤較深、喇叭足帶鏤孔的,還有圈足呈竹節狀的;壺無一完整。在第二次發掘中還發現有平底釜。

  可以看出,斧、錛、刀等生産工具和以三足器(盤鼎、釜鼎、三足盤),圈足器(壺、罐、豆、盤)及平底器(釜、豆、鼎)爲主的鼎、豆、罐、壺等器物組合搆成了築衛城遺址出土遺物的主要特徵。

  (2)樊城堆遺址

  樊城堆遺址位於清江縣樟樹鎮西約20多公里的三橋鄉廟下村旁。1975年清江縣調查時發現。遺址南北長124米、東西寬102米,面積12600平方米。省、縣館和中山大學考古專業合作,先後於1977年、1978年、1980年進行了三次發掘,發掘面積共825平方米。是江西省目前所知的新石器時代遺址中發掘面積最大的一處。出土遺物也最豐富。而從1978和1980年兩次發掘的綜合簡報中可以看到,遺址的②層(即商周文化層)中仍有較多早期的遺物伴出,説明早期地層堆積受到一定的破壞[29]。

  樊城堆遺址的地層堆積,1977年試掘的簡報分爲五大層,七小層,將④、⑤劃歸下文化層,即新石器時代文化層;③B層因具有商文化的因素,故稱作過渡層;③A層爲中文化層,屬商末周初之際;②A、②B爲上文化層,屬西周中至春秋中[30]。1978年和1980年的發掘將地層分爲七大層、十小層,其中③至⑦層劃歸新石器時代文化層,這樣的劃分是否準確仍值得商榷,從《考古與文物》1989年2期發表的簡報中圖九:6、7、8、lO、11及圖七:24等幾件器物圖來分析[31],它們明顯具有商周時期的特點,而與該遺址出土的新石器時代的器物組合有較大的差别,特别是圖九:7,這件豆的器形與皖南土墩墓和浙江江山縣石門大麥山M1出土的商周時期的豆極爲相似,而圖七:24石鏃亦與築衛城商代晚期地層出土的鏃相同,如果説發掘、整理過程中没有問題,那麽,樊城堆遺址1978年、1980年兩次發掘的簡報中所分的③、④層劃歸商至西周早期的文化層似更合適。這樣,新石器時代的文化堆積層只有⑤至⑦層。需要説明的是,本人至今仍無參觀過樊城堆遺址出土的遺物,亦無機會直接向參加該遺址發掘的有關專家請教,僅憑發掘簡報提出以上的看法,難免有一定的片面性。

  因爲本文的目的是探討石峽文化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關係,③、④層遺物既然屬商周時期,這裏就⑤至⑦層的出土遺物作一概括的綜述。

  雖然樊城堆遺址的發掘面積較江西其它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面積要大,但出土的石器仍然偏少。在1977年清江縣博物館試掘時,在75平方米範圍内的文化堆積中没有出土一件石器,在以後的兩次發掘中均有石器出土,但因將③、④層歸入新石器時代的文化堆積層,故仍難從簡報中瞭解到樊城堆遺址新石器時代文化層出土石器的數量,就是將③至⑦層出土的石器都算在一起,數量仍不够豐富。從簡報中發表的器物圖看,新石器時代文化層出土的石器有錛、鏟、刀、鏃、鑽和礪石,其中石錛有平面呈梯形長僅4.2厘米的小型錛和有段錛,但器體較薄;石鏟有平面似梯形,斜刃的鏟;石刀則有穿孔兩面直刃、單面直刃和單面斜刃的。樊城堆與其它遺址一樣,也出土了不少石鏃,從發表的圖看,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比之③層出土的要寬、短;出土的三件石鑽,有一端尖的,有兩端尖的,有大有小。説明樊城堆遺址出土的石鏟、石刀上的孔都是石鑽所爲。應該指出的是,樊城堆遺址出土的斧只有4件,簡報中介紹2件標本都是④層所出,⑤至⑦層有無出土石器,從簡報中無法知道。

  樊城堆遺址出土的陶器生活用具有鼎(盤鼎、罐鼎、壺鼎、盆鼎、釜鼎),三足盤(以“丁”字形足爲主,亦有瓦狀足)、豆、壺、罐、鬻、甑、器蓋等,以鼎、豆爲主,又以鼎的數量最多,豆次之,簡報中還提到器蓋的數量較多,且出土了繩索狀麻花鈕、半環狀把鈕等陶鬻的鈕幾十個。至於罐、壺、鉢、甑、瓮、盆等的數量誰多誰少在簡報中没有提到。以上的各類器物多爲三足器和圈足器,三足器中的盤鼎以淺平盤爲主,圜底和圜凹底的極爲少見。簡報在介紹鼎類時提到盤鼎爲最多,還有壺形鼎、釜形鼎、罐彤鼎,盤鼎的盤體淺的只有2厘米,深的有7.5厘米。從其用途分析,盤淺的可能作爲飲食器,盤深的應該是炊器。鼎足有“丁”字形足和瓦狀足,雖兩者没有統計資料,但從簡報介紹的情况看,似乎以“丁”字形爲多。簡報中提到後二次發掘出土鼎足998個,“除瓦形(凹面),甲型和乙型‘丁’字式足外,還有卷邊、側扁、扁平式足,均出土較多,鴨嘴、扁鑿、平角、錐狀、扁管等式鼎足出土較少”。但後面又指出:“其中甲型‘丁’字式、扁管式和單窩‘鬼臉’式足尤少”[32]。後一句話似乎與前面所説的有矛盾,使人難於知道瓦形足和甲型“丁”字型足在出土鼎足中的比例。但傅冬根同志在《清江縣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初步探討》一文中指出:清江新石器時代晚期“生活用具以鼎、豆、器蓋居多,‘丁’字形爲盤形鼎鼎足,側扁形爲罐形鼎鼎足,羊角形爲壺形鼎鼎足”[33]。因此,可以説,盤形鼎(以乙型“丁”字形爲主)罐形鼎和豆等器物組成了樊城堆遺址具有特點的典型器物群。

  簡報只是把樊城堆遺址的地層堆積分爲上下兩個文化層,②層,即上層爲商周文化層,③至⑦層爲新石器晚期文化堆積層。從發表的器物圖看,在各文化層出土的豆變化最明顯,品種也較多,豆盤由深向淺,豆把由肥矮向高瘦發展,到商周時又變矮,豆盤也由敞口深盤向敞口折腹盤變化;鼎的器身亦由淺向深發展,“丁”字形足由内凸較高向較低變化。但簡報在介紹鼎時,將不同型式,不同用途的器物作爲一式介紹,如簡報把盤身2厘米深的三足盤(應是一種飲食器),與甲型“丁”字形足的盆鼎作爲一式介紹,這就難以瞭解不同型式的器物變化的過程,簡報在介紹遺址不同層位伴出的遺物時明確提到,⑤層只有内凸較高的“丁”字形足,⑥層出土的器足與⑤層一致,但在發表的圖中,⑤、⑤層的盤鼎既有乙型“丁”字式足,也有甲型“丁”字式足。簡報圖八:l、4均爲甲型“丁”字式足,圖八:2、3爲乙型“丁”字式足,這四件器物都正好出於⑤、⑥層,而圖八:2、3的“丁”字式足内凸的高矮叉顯然有較大的差别,如果⑥層出土的圖八:3號器物是繼續使用⑦層的器物,⑤層出土的圖八:2號器物是否意味着“丁”字式足已由高向矮發展了呢?如果這一提法符合樊城堆遺址不同時期器物發展的規律,那麽,除了前面談到的③、④層出土了商周時期的折腹豆等而把這兩層劃入商周文化層外,⑤至⑦層的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堆積層似乎可以將⑤、⑥層作爲該遺址的二期文化堆積,⑦層作爲一期。當然,僅根據這幾件器物否定簡報對樊城堆遺址的分期仍然證據不足,我寄希望於今後繼續發掘時能爲這一分期提供更爲充分的證據。遺憾的是遺址先後三次發掘,都没有一個14c側定數據爲該遺址的年代分期提供更爲充分的依據。

  (3)尹家坪遺址 

  尹家坪遺址位於吉安地區永豐縣恩江鎮的左龍鄉[34],爲高出周圍水田2-4米的土墩形遺址。1979年發現該遺址,因農田水利工程的破壞,僅殘存1000平方米,可發掘面積僅有600平方米。1983年,江西省文物工作隊對遺址進行了試掘,試掘面積100平方米。遺址的文化堆積厚1.5-3米不等,分三層,(1)層,農耕土層。②層,黄土夾燒土塊層。包含物分石器和陶器兩大類,石器有錛、鏃;陶器有豆、罐、鬻、紡輪和蘑菇形墊。③層又可分A、B兩層,③A層爲灰褐色泛紅燒土粒層,包含物較②層豐富,石器有錛、鏟、鏃、錐等,陶器有鼎、豆、壺、罐、鉢、三足盤、器蓋、紡輪等;③B層爲灰褐色土層,遺物除有③A層所出的外,增加了石斧、石鉞和陶盆。

  從簡報中可以看出,從②層至③B層,出土的遺物越往下越豐富,這可能與該遺址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有關,簡報没有對遺物進行分期,而是對②至③B層的遺物進行了綜合介紹。在100平方米的範圍内,發現石器96件,其中石鏃最多,共69件,這些鏃有鋌體不分的柳葉形,有鋌、翼分開的扁菱形,也有三菱形,其它的斧、錛、鏟等農業生産工具多爲小型生産工具,石斧身長只有lO厘米,錛雖有大小之分,但大的長只有11厘米,小的長7.5厘米,這些生産工具多呈長條形或長方形。該遺址出土陶器碎片有一萬餘片,能辨認器形的有鼎足809、三足盤足7、豆座231、豆殘片103、罐口沿56、鬻把手4件等。陶器的器型有淺盤鼎、深腹鉢形或釜形鼎、三足鼎、有稜豆座、喇叭形圈足豆(有高矮之分)、圜底鉢、平底鉢、圈足盆、圈足壺、罐、器蓋、紡輪等。其中鼎的數量最多,又以淺盤鼎爲主,鼎足有瓦形足、卷邊鏟形足、甲型“丁”字形足、乙型“丁”字形足、扁管形足、卷邊管形足、鵝頭嘴足、扁形足、扁平鑿形足、扁平有肩鏟形足、長條形扁平鑿形足。釜形鼎的足有圓柱狀、圓錐狀和扁管狀。子口、淺盤的三足盤的足端部分均呈倒三角形,三足盤的足又有内卷貼邊,上内卷下包成管形或不卷不包之分。淺盤鼎的鼎足大多刻劃、剔雕或戳印有不同圖案的花紋。豆的數量僅次於鼎,根據豆把的不同,分爲有稜座豆和高喇叭形座豆,其中喇叭形座豆又分爲高喇叭形把、中喇叭形把、大喇叭形把。還有一種把上多有鏤孔的豆,形似假腹豆。可修復的器物只有甲、乙型“丁”字形足盤鼎、三足盤、豆、鉢、盆、器蓋等。這些陶器的紋飾較爲復雜,花紋的製作方法有壓印、拍印、刻劃、剔雕,花紋有繩紋、藍紋、旋渦紋、指窩紋、指甲紋、圓圈紋、斜方格紋、綫紋、雲雷紋、重圈紋、葉脈紋、鏤孔等。小型的石器、形式復雜數量衆多的陶鼎和陶豆、三足盤、罐、器蓋等組成了尹家坪遺址的器物群。

  從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尹家坪遺址的各式鼎、豆與築衛城、樊城堆遺址出土的極爲相似。遺憾的是,報告没能像築衛城遺址第二次發掘那樣,對各式鼎足有一個詳細的統計數字,以便能從量的方面分析它與江西其它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址之間的關係,而從簡報發表的圖和照片分析,這裏的三足盤具有自己本身的特徵。

  (4)拾年山遺址

  遺址位於新餘市北郊20公里的水北鄉拾年村東。1985年發現,1986年和1987年,由省考古所、市博物館和厦門大學人類學係先後對該遺址進行了兩次發掘。發掘面積705平方米,發現有房基、灰坑,并發現墓葬80座[35]。

  遺址的地層堆積北部較厚,南部較薄。厚1.46一1.87米不等。遺址的地層堆積可分爲四大層,五小層。①層爲耕土層。②層爲商周文化層。③層和④層爲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層。其中③層可分爲A、B兩層,開口於③A層下的土坑墓有40座,這一層的底部還發現無塘墓40座,瓮棺墓1座;開口於③B層下的土坑墓9座,這一層的底部也發現無塘墓7座。④層的底部發現有石器堆9處,陶片堆33處。

  兩次發掘共發現石器31件,均爲磨制。報告根據石器的用途分爲農業和手工業工具、漁獵工具、禮器和裝飾品三類。第一類有斧、錛、 、鋤、鑿、刀、鏟、鑽、磨棒、礪石等,其中錛90件、 67件、鏟只有2件、刀19件。其形狀多爲長方形或長梯形,值得注意的是,90件錛中,無有肩錛,有有段錛。19件刀中有17件穿雙孔或穿三孔;第二類有矛、鏃、流星、穿孔器、網墜、球、餅形器等,其中鏃83件,數量最多,值得注意的是在T17④層出土了一件長25厘米的矛和流星;第三類有鉞、琮、環、墜。兩次發掘共發現陶器2946件(可復原的133件),分爲生活用具、生産工具和雕塑品三類。第一類有鬻、鼎、豆、壺、簋、罐、缸、鉢、杯、盂、盆、蓋以及器耳、器把等,其中鼎、豆、壺的數量最多,報告統計的生活用具496件,其中鼎、豆、壺315件,占65%多,如果報告中將鼎足、罐及罐口沿殘片進行全面統計,那麽,可以知道,鼎、豆、壺、罐便成爲拾年山遺址的基本器物組合。在衆多的鼎片中,有長舌形、上部扁管,下部凹面形、錐形、凹面(分卷邊和不卷邊)。倒梯形、側扁三角形、鴨嘴形、角形、方柱形、扁形、高矮錐足形、扁管形、上部扁管,下部喇叭狀敞口等。其中又以長舌形、上部扁管,下部凹面形、凹面形的數量最多,而以報告中介紹的BⅠ、BⅡ、C型鼎最具特色。同時,在大多數的鼎足上飾雙圈、八字形、V字形、錐刺、葉脈、交叉、三角組合或折角、圓圈組合紋等,也是拾年山陶器的一個特點,豆的數量僅次於鼎,除報告中提到的BⅠ、BⅡ式外,都具有較明顯的自身特點。第二類有墊、拍、挫、紡輪等。第三類只有形似狗的陶塑2件。

  報告把遺址的新石器時代遺存分爲三期,第一期以④層遺存爲代表,這期有9處石器堆積和33處陶片堆,没有墓葬。至於這批石器堆和陶片堆是怎樣形成的?報告没有作分析探討。這一期的遺物以斧、錛、 等石器爲主要的農業生産工具,還有本期特有的穿孔器和流星等狩獵工具。陶器有罐形鼎、罐、缸、鉢等,其特徵是體大、直口、直腹、圜底。在本期特有的泥質紅衣陶鉢和罐的口部多拍印或刻劃有多種紋飾。第二期以③B層的遺存爲代表,這一期發現有較多的墓葬、灰坑、房址。墓葬分有塘和無塘,有塘墓的墓坑經燒烤,墓内的隨葬品多的有8件,少的只有1-2件。器物組合主要是鼎、豆、簋、壺。房址的面積一般在4.5平方米左右。石器中的農業和手工業生産工具較一期有所增加,新出現的有鋤、鏟、刀、磨棒、鑿、鑽等,有段錛代替了弓背錛( )。陶器中除有一期的罐形鼎外,出現了釜形、盆形、鉢形鼎。鼎足亦增加管狀、卷邊、鴨嘴、牛角形等。陶器中還出現了豆、壺、盆、盂等以及紡輪、陶拍、陶墊。這期陶器盛行平底器、凹底器、圈足器。紋飾以刻劃、戳刺、壓印爲主。第三期以③A層的遺存爲代表,這一期墓葬的數量增加,墓内隨葬品多的亦只有8件,多數墓葬隨葬品1-4件不等,且在房基發現有瓮棺墓。房址面積增大爲7-15平方米。這一期的石器生産工具增加了不同形式的石刀,餘與二期同;出現了琮、環、鉞等禮器;陶器亦多與二期同,新出現了陶鬻、帶流壺、扁腹罐、折腹小罐、帶把鉢等。鼎流行淺鉢形,壺、鉢類的器形增高。陶器裝飾手法上,拍印的少見,刻劃和錐刺流行,個别壺底刻劃有多角符號。

  拾年山遺址三期文化發展變化的情况表明,二、三期文化之間的差距較小,而它們與一期文化之間存在着較大的差别。《四談》一文中提到拾年山遺址14C測定的年代數據有3個,分别爲距今5030+110年、4410+80年、4015+90年(均未經數輪校正),但没有提到這三個數據分别屬於哪一期文化。報告中提到:“第二期文化的年代,據下層墓葬(M28)的腐泥樣測定,距今5030+110年(未經樹輪校正),與薛家崗三期文化相近。第三期文化,既與石峽文化有關,又與本省發掘的築衛城下層、樊城堆下層、尹家坪下層有聯繫”[36]。

  (5)鄭家坳遺址

  因資料所限,靖安縣鄭家坳遺址的簡報尚未見到。《四談》介紹該遺址有上下兩個文化層,下文化層屬於新石器時代晚期,文章没有提到下文化層可以分爲幾小層,而談到下文化層10座墓(《二談》説有12座)可以分爲三期,這裏尚不清楚三期墓與地層出土遺物之間的關係,如果僅以10座墓葬分爲三期,分期的根據顯然有不足之嫌,因爲這些墓葬均是南北方向的竪穴土坑一次葬墓,隨葬品少的在3-6件之間,多的也只有14件,總共不超過百件。隨葬品的種類有石錛、石鉞、石鑿、陶紡輪等生産工具和鼎、豆、壺、盆、簋、杯、罐等陶制生活用具。器物以鼎、豆、壺爲其基本組合。《二談》一文中發表了兩版該遺址2座墓葬出土的器物,雖兩墓所出的器物稍有差别,但其工藝特徵仍十分相似,其中有舌狀形的盆形鼎、有扁錐狀足的壺形帶把鼎;豆多爲斂口,有斂口鉢喇叭形竹節狀足的豆;壺多爲圈足,有直口、敞口、盤口等,壺腹有圓腹、扁圓腹和折腹。M1:6號壺敞口、折平沿、扁圓腹、矮圈足,M1:5號壺,高領、圓腹、高圈足,M2:4號壺,直口較高、扁圓腹、圈足,M2;5號壺,盤口、束頸、折腹、圈足……這些都表明,它們之間的年代不會相差太遠。因此,我認爲,更準確的分期有待於與地層的結合和進一步的發掘。值得注意的是這裏不見穿孔石刀。《四談》將遺址的年代定在5000~5500年之間[37]。

  (6)大王嶺遺址

  1978年8月至10月,江西省博物館等單位對九江縣沙河街的大王嶺和磨盤墩遺址進行了發掘,發掘面積750平方米,其中大王嶺遺址發掘了5×5M的探方18個,共450平方米[38]。該遺址地層堆積3層,《四談》指出,②層爲春秋戰國堆積層。③A、③B爲新石器時代晚期堆積層。但《簡報》稱:“③B層……出土三孔石刀、單孔石鏟、斧、錛等,陶片不多,陶質和紋飾與第二期基本相同,米字紋較少發現,此外還有鐵器殘件”[39]。從這段話分析,可能在發掘過程中,没有將打破早期地層的遺存(灰坑或其它遺迹)從早期的地層中清理出去。因爲《四談》一文中發表的大王嶺遺址出土的器物圖,顯然不可能與米字紋陶和鐵器共存。《簡報》在介紹地層堆積時談到③A層出土有4件石鉞坯料以及斧坯、石孔芯、礪石,陶器有壺、豆、鼎、甑等,遺憾的是《簡報》没有將新石器時代的遺物和商周時期的遺物分開介紹。而從《簡報》中發表的兩組器物來分析,大王嶺和磨盤嶺遺址無疑都存在着新石器時代的遺存。《四談》一文補充談到大王嶺遺址T8③A層出土的一組陶器,其中有敞口、束頸、平底、近肩部飾一圈刻劃三角形紋的鼎,有直口、弧腹罐,斂口圜底鉢和斂口平底帶扳手鉢及紡輪等。作者認爲這組陶器有可能出自一組墓葬,值得注意的是《簡報》中發表的綫圖有一件没有註明層位而内凸又特别矮的“丁”字形足,它是目前已發表的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的考古資料中内凸最矮的“丁”字形足,如果按江西有關專家對“丁”字形鼎足的研究,認爲它是屬於早期形態的鼎足。與大王嶺遺址相隔1公里遠的磨盤墩遺址下層出土有高矮圓錐狀足、側扁足、鬼臉式足。該遺址的上層還出有瓦狀鼎足。

  大王嶺遺址出土的遺物除了穿孔石刀可與江西的薛家崗遺址相比較外,餘與江西其它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址的出土遺物有着一定的差距。

  3.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各主要遺存之間的關係

  前已談到,江西省的文物工作者對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存的調查、發掘做了不少工作,發表了爲數不少的簡報、論文。先後提出了“山背文化”[40],“樊城堆文化”[41]或者“樊城堆——石峽文化”[42],又提出了“江西龍山文化類型”[43],“江西薛家崗文化類型”[44]等。從這些文化或文化類型的命名、劃分看,似乎已解决了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序列。通過對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遺存的分析和初步研究,我認爲這些“文化”或“文化類型”的地域界限仍然没有解决好,如《二談》一文中把距今5000-5500年的鄭家坳遺址、拾年山遺址,與距今4.500-5000年的樊城堆遺址和距今4800-4300年的石峽遺址及湖南湘江岱子坪類型的遺存,及福建西南部發現的時代基本相同的遺存都劃入樊城堆文化的範疇。在《四談》一文中又將具有某些薛家崗文化因素的鄭家坳、拾年山、九江大王嶺等遺址劃入薛家崗文化類型的範疇。這顯然違背了目前考古學界對於考古學文化命名的標準,也容易混淆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傳統之間的异同,也不利於搞清本地區古代文化的序列。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主要原因是考古學新的理論和方法仍不爲大多數人掌握和運用。致使有的地區的基礎工作仍然與考古學發展的要求存在着較大的差距。從目前江西已發表的考古資料看,除了築衛城和山背兩處遺址的簡報資料較爲清楚,能使人從簡報中較全面的瞭解該遺址器物的基本組合和特點外,餘皆較難把握。加上利用自然科學手段對遺址的年代進行測定的仍然很少,有的簡報連該遺址出土遺物簡單的數字統計都没有。這就很難對某些遺址進行綜合和細緻的類型學的分析,以解决遺址内部的分期,使編年序列不斷精確化,以便從單個遺址的分期擴大到一定時空範圍内多個遺址的綜合編年,正如蘇秉琦先生所説:“考古學文化的劃分,是個關鍵問題,當我們還没有真正認識到它的意義和重要性,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提高的時候,再挖多少寶貝,實現科學的目標等等,都將是一句空話。”[45]因此,認真分析研究每一個遺址的地層和遺物特點,再搞清楚該遺址與周圍遺址之間的關係,是確定或命名某一個考古學文化的最基本的工作,而從方法上説是一種分類的研究,這種分類不是對單件東西的歸類,而是對以“群”爲單位的一個内涵豐富的遺存群進行歸類。同時,又是對既因分佈地點不同而彼此相异,且因隨着時間推移而産生變化的諸遺存群作立體的分類。就目前大多數考古工作者來説,他們的目的是想通過分類來間接瞭解古代族的共同體的情况。因此,在研究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各文化遺存時,不能僅根據一兩件文物與某文化相似(有的甚至是某文化同類遺存的某件文物)時,就簡單地將這一遺存歸入某一文化類型。這種已被考古界摒棄不用的方法再用於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遺存的研究,不但會出現“樊城堆——石峽文化”的命名,甚至會出現“樊城堆——石峽——海南”或是越南某文化的名稱。

  前面扼要介紹的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的幾處遺址,雖然只是目前江西發現衆多的遺址中極少數,不能概括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全貌。但通過這幾處遺址亦可窺見贛江中下游和鄱陽湖一帶的概貌。從以上幾處遺址出土典型器物的組合與遺物特徵來分析,鄭家坳遺址是目前發現的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址中較早的一處,該遺址的出土遺物以鼎、豆、壺爲基本組合。見之於《四談》一文中發表的M1、M2的器物,盆鼎的三足爲舌狀,飾篦點紋;盤鼎爲小敞口,扁球腹,扁錐足,帶把;豆的盤身均爲斂口,足有竹節狀、燭臺狀、喇叭狀,口較大,盤與足之間相接處較細;還有直口、鼓腹圈足壺。《四談》一文提到該遺址生産工具有三孔石刀、扁平常形錛、扁薄體石鉞等。這些器物具有較强的安徽薛家崗文化的因素,但與薛家崗文化比仍有較大的差距,如盤鼎的足、豆把較粗矮等。因此,可以説該遺址是受到薛家崗文化因素較强的影響而又具有本地區特徵的文化類型。它的年代約相當於薛家崗文化的二期晚至三期。年代約相當於距今5000—5500年[46]。

  新餘市拾年山遺址亦以鼎、豆、壺爲器物的基本組合,但這裏的盆鼎、鉢鼎、盤鼎均係子口,鼎足以長舌形,上部扁管,下部凹面(凹面又稱瓦足)爲主;豆的器身較矮,豆座以喇叭狀帶凸稜的多;壺爲直口或敞口、鼓腹、矮圈足。前已談到,《一談》一文中介紹了該遺址測定的三個HC數據,分别爲距今5030+110年,4410+80年,4015+90年。經樹輪校正後,其年代爲5640+74年,4910+159年,4420+109年[47]。拾年山遺址分爲三期,但1991年第3期《考古學報》發表的報告只引用了一個數據,説明它是二期墓葬的年代。至於其它兩個數據没有在報告中同時發表,只是提到三期文化既與石峽文化有關,又與築衛城下層、樊城堆下層、尹家坪下層有聯繫。而從拾年山遺址出土的長舌足,上部扁管,下部凹面等鼎足,凸稜喇叭狀足豆等器物分析,應該早於築衛城、樊城堆、尹家坪。而後者可能受到前者的强烈影響發展起來的。拾年山遺址與薛家崗文化相比,雖然有個别遺物相似,但差距仍然很大。因此,把拾年山遺址劃歸薛家崗文化類型顯然是不對的。

  九江大王嶺遺址③層出土的遺物較爲特殊,除石刀外,都與江西其它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址出土的遺物有較大的差别,以大王嶺出土的石刀和大口高領折肩折腹平底小壺相似爲據,把大王嶺遺址劃入薛家崗文化,也實在過於牽强。因爲被命名爲薛家崗文化的薛家崗遺址並無這類壺。因此,大王嶺遺址與其它遺址之間的關係仍有待於今後更多的發掘和更深入的研究。

  清江縣築衛城、樊城堆、尹家坪三處遺址下層的出土遺物、文化面貌極爲相似。流行三足器(鼎、三足盤)、圈足器(豆),形式多樣,品種繁多的鼎足、豆把,豐富多採的花紋裝飾,搆成了這三處遺址强烈的地方特色和時代特徵,特别是“丁”字形足的鼎、三足盤、側扁足的罐形鼎、羊角形足的壺形鼎、凸稜喇叭足豆、細把豆,還有陶鬶等。從築衛城、尹家坪發表的器物圖看,有一種較厚的鏟形足和瓦狀足,估計應是盆形鼎的足,這幾處遺址出土的有稜喇叭足豆與新餘拾年山的相同,新餘拾年山遺址厚體瓦狀足的盆鼎亦與這幾處遺址的相同。因此,築衛城等三處遺址應是在鄭家坳、拾年山等遺址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文化類型。或者説是繼承拾年山遺址爲主,並吸收江西和周邊其它考古學文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而形成了特點更爲鮮明,遺物更爲豐富的以築衛城爲代表的一種文化類型。而從尹家坪出土遺物的花紋裝飾更爲復雜的情况分析,它的年代可能稍晚於築衛城、樊城堆。

  三、石峽文化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關係

  朱非素同志在《石峽文化所反映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指出:“從地勢分析,大庾嶺、騎田嶺綿延粤贛、粤湘之間,大庾嶺梅關是嶺南嶺北的交通咽喉。古代原始部落之間通過隘口、谷地進行接觸往來,促進部落之間的物質文化交流,雖然各地文化面貌各具地區特點,由於關係比較密切,因而有許多相似之處,石峽文化和江西贛江流域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面貌更接近一些。”[48]這段話指出了兩地之間的文化面貌各具特點,而與周鄰文化相比,它們有更接近一些的關係。但各自的特點是什麽?它們在哪些方面更接近些?這就需要作全面的比較研究,而比較研究的主要方法就是類型學。應用類型學揭示、考察同一時間内的不同空間和同一空間内的不同時間所呈現的矛盾現象。“近代考古學正是依靠地層學和類型學,把所研究的對象確定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弄清它們形態變异的系列及其异同的基本點”[49]。

  因此,在將石峽文化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進行比較時,首先應確定江西與石峽文化時間相同的文化遺存,同時,要考慮同時期不同遺存的分佈與源流。有的同志認爲:“‘樊城堆文化’西南已及湘江中上游,南達北江上游,東南過武夷山以及閩江上游,東北及閩浙贛相接地區,目前北限在長江南岸。”同時認爲:“鄭家坳墓地出土的一批資料,可能代表了該文化(‘樊城堆文化’)的早期階段,距今年代將超過5000年,總之,樊城堆文化包含了早晚階段,跨越幅度達千年以上,這一點似無多大問題。”[50]如果這一論點能够成立,那麽,“樊城堆文化”在平面上的分佈則包括了江西全省、廣東北部、湖南的東南、福建的西北部。至於爲什麽把如此廣泛的地區都劃入“樊城堆文化”的範疇,持這種意見的同志没有提出理由。因本文的目的是要論证石峽文化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關係,故不再討論湖南、福建同時期的遺存。石峽文化是否可以歸人“樊城堆文化”的範疇,這是本文要討論的主要問題。而“樊城堆文化”在縱向的發展關係上能否包括鄭家坳至樊城堆、築衛城(5)層和進賢縣寨子峽遺址[51]等所謂“江西龍山文化”在内上下一千年的問題,則是在比較研究石峽文化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源流時所必然要涉及的問題。因此,下面擬從三方面對這兩個問題進行比較。

  1.兩地器物類型的比較

  前已述及,江西贛江中下游和鄱陽湖地區與廣東石峽文化年代相同的主要遺址有築衛城、樊城堆、尹家坪等。通過對三處遺址出土遺物的研究比較,可以看出,築衛城、樊城堆遺址的年代更接近,尹家坪稍晚。在生産工具方面,石峽文化主要有石質生産工具 、鏟、錛、鉞、鏃、鑿等。其中長身弓背的石 、器體厚重的各種錛、扁平體薄的石鏟、形式多樣的石鏃,數量最多,最具特色;築衛城遺址有長方有段石錛、長方形石斧、穿孔石刀、石鏃爲主;尹家坪遺址從發表的圖看只有長方厚體有段石錛、石鏃、石刀;樊城堆遺址出土的石器生産工具較少,也不算典型,有斧、曲背錛、有段錛、扁平石鏟、穿孔石刀和鏃;而石峽遺址普遍使用的石 、石鏟和厚體錛在江西的三處遺址中不見或少見。

  在生活用具方面,石峽文化流行三足器(盤鼎、釜鼎、盆鼎、三足盤),圈足器(圈足盤、壺、罐、豆),圜底器(釜及大部分器物的底部均爲圜底),平底器只有一件。築衛城、樊城堆、尹家坪三處遺址主要流行三足器(盤鼎、罐形鼎、壺鼎、三足盤),圈足器(豆、壺),圜底器只有鉢,平底器或凹底器也只有鉢和罐。兩地的器物相比,石峽文化的釜鼎、盆鼎和連檔三角形足的三足盤,在江西没有或很少見。尹家坪遺址出土的内捏三足盤的足,器足部呈扁管狀,在石峽遺址中没有見到。尹家坪遺址出土的鼎足絶大部分裝飾有不同圖案的花紋,石峽文化遺存出土的遺物無一件在足部有花紋裝飾。厚體瓦狀足的盤鼎,石峽的較大型,江西的較小、盤較淺。江西極爲流行的“丁”字形足、側扁足、扁管足及扁平足等在石峽文化中不見。而石峽文化流行的瓦狀足、楔形足在江西幾處遺址中所占的比例極少或没有。石峽文化流行的圜底釜,在江西的三處遺址中不見而只有平底釜。石峽文化最具特徵的鏤孔圈足盤在江西至目前發現和發掘的遺址中根本没有。江西幾處遺址出土的器蓋形式多樣,數量衆多,石峽文化的遺址中則器類貧乏,只有復豆式和豆狀,多以夾沙豆爲主。相同之處是兩地的瓦狀足盤鼎、三足盤和其它一些器物都流行子口,凸稜喇叭狀足豆基本相同。兩地都有瓦狀足三足盤,石峽文化是主要的器物,在江西則所占的比例極少。石峽文化中只有一件异形鼎(壺形鼎),在江西却非常普遍……兩地文化的异同,充分説明异是主要的,同居次。也説明它們都有自己的發展軌迹,而在發展過程中相互之間又有一定的影響(圖四)。

  2.兩地經濟形態和埋葬制度的比較

  兩地同時期的自然地理環境基本相同,石峽遺址普遍使用的石 、石鏟和大型長身石錛等作爲農業生産的主要工具,江西没見有石 ,新餘拾年山遺址報告中所稱的石 與石峽文化的石 也不一樣,而以錛、斧、鏟、刀等作爲農業生産的主要工具。需要説明的是,這裏用於比較的資料,石峽遺址的均爲墓葬出土,江西的則多爲遺址出土,這樣的比較本身可能就存在着差异。江西各遺址出土的石器數量較少,這石器可能是先民們丢棄的石器殘件,完好的器物仍繼續使用。石峽遺址的墓葬中隨葬的石器均爲完整器且品種較齊全,估計有部分是墓主人生前使用過的,部分則專門製作供死者陪葬的。從石峽遺址出土的炭化稻穀結合生産工具分析,農耕經濟是石峽文化的先民們獲取食物來源的主要手段,采集經濟雖仍然存在,但已退居次要的地位。遺憾的是江西幾處與石峽文化同一時期的遺址都没有發現墓葬,無法進行更準確、全面的比較。但從器物類型和各種器物的製作水平,生産工藝的比較來看,江西這幾處遺址的經濟形態應與石峽文化的相同。

  前已談到,石峽文化的墓葬是一次葬和二次葬的墓地分開。墓坑大、深並經火燒烤,墓壁仍留有1~2厘米不等的紅燒土壁,隨葬品多寡懸殊,多的達一百多件,少的只有幾件,也有的連一件隨葬品都没有。二次葬墓不但有一套新的隨葬品,且將一次埋葬時隨葬的一套器物遷來。江西發現和發掘的幾處與石峽文化年代相當的遺址都没有發現墓葬,而發現有墓葬的鄭家坳、拾年山兩處遺址的年代都比築衛城等幾處遺址要早。這兩處墓地均盛行二次葬,但墓坑淺小,隨葬品的數量也少,最多的只有14件,大多數都是l~4件不等。拾年山的墓葬還盛行無塘墓。相同的是,墓坑都是長方形竪穴土坑,墓坑内經火燒,坑底都留有一層厚薄不一的草木炭灰。由於與石峽文化同時期的遺址没有發現墓葬,因此,仍然無法對兩地同時期的埋葬制度作準確的比較。

  3.石峽文化與江西築衛城——樊城堆類型文化有各自的源

  “考古學文化,是表述分佈於一定區域,存在於一定時間,具有共同特徵的人類活動遺存的概念,考古學的實踐證明,考古學文化反映了人類活動遺存的類别或不同群體的區分與聯繫,以及由它表述的人們共同體的歷史演進過程。”[52]反映在不同群體或不同考古學文化方面的器物群,就是不斷有舊器物的衰微、中斷和新器物的産生、繁衍。舊器物的慢慢消失,新器物的不斷出現,就形成了一個文化被另一個文化所取代或變爲另一種文化的歷史演進過程。在這歷史演進過程中,不同空間,不同時間的考古學文化“不是孤立的,封閉的,而是在同周圍同時期其它考古學文化的錯綜復雜交往中實現的”。因此,“考古學文化所包含諸文化因素既有質的不同,又存在量的差别,考古學文化的性質正是由於其中占主道地位的因素决定的。進行文化因素分析,既要對其所含不同文化因素定性,即確定這些不同文化因素原來所屬文化系統,又要引入量的概念,做量的統計和對比,即定量分析。從而分清各不同文化因素的輕重主次,正確判定該考古學文化的性質”[53]。

  從前面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到,石峽文化與江西新石器時代晚期同一時間内以築衛城、樊城堆爲代表的文化應是屬於不同類型而分佈於不同空間的兩種文化,它們屬於不同的文化系統。被蘇秉琦先生稱之爲“前石峽文化”的文化遺存,是早於石峽遺址的墓葬的遺存,始興縣城南鄉中鎮村和分佈於粤北地區一些石灰岩溶洞中的遺存大多是早於石峽文化的遺存。它們區别於石峽文化的器物群。但在縱向發展關係上又與石峽文化有着必然的聯繫,它們應是早於石峽文化的一種文化類型。石峽文化具有明顯特徵的圈足盤,很可能與目前廣東境内發現的彩陶圈足盤有着緊密的聯繫,並在這類彩陶盤的基礎上經過“前石峽文化”時期而發展起來的一種器物。形式各异的三足盤,雖與“前石峽文化”的不同,但從功能上分析,它可能就是粤北地區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發展的譜系樹上圈足盤的分支。夾沙陶釜較普遍的存在,應是保留傳統文化的具體體現。而盤鼎、釜鼎、喇叭狀足豆等器物均可以在早於石峽文化的遺存中找到它的祖型或早期型式……應該説,早於石峽文化的這些遺存就是石峽文化的源。這是形成石峽文化占主道地位的因素。因此,在粤北地區古代文化縱向發展的軌迹上,它們是屬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兩種文化。只是前者還没有找到一處典型的遺存,故蘇秉琦先生暫時稱之爲“前石峽文化”。而在對石峽文化進行量的分析時,我們又可以看到,玉琮、陶鬻、异形鼎和觶形器等器物都很少,這就是石峽文化在發展中受周邊文化因素影響而出現的。

  至於石峽文化與江西築衛城、樊城堆類型文化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瓦狀足盤鼎、凸稜喇叭足豆、石鉞等器物究竟誰影響誰,則需要作更多的發掘和更全面深入的類型學的比較研究。

  根據以上的分析比較,可以看出,石峽文化與築衛城、樊城堆爲代表的文化類型有着不同的源。 

  四、石峽文化是分佈於粤北地區新石器時代晚期的考古學文化

  前面已將石峽文化和江西以築衛城、樊城堆爲代表的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性質、分佈、源流及相互之間的關係作了粗略的介紹和比較,可以肯定,它們之間的關係與周鄰地區其它考古學文化之間的關係顯得更爲密切。然而,它們各自的源和分佈地域的不同,相互之間仍然存在着較大的差异。因此,就目前的資料分析,石峽文化、“築衛城文化”、“樊城堆文化”或“樊城堆——石峽文化”都難於涵括它們。而造成它們之間關係較爲密切的原因,是地理條件和相同的地理環境使它們之間的交往更爲密切。有的同志認爲:“江西贛江鄱陽湖地區……是古代南北和長江中下游交融的通道,是轉運站,是聯結點,通過這一地區,往嶺南,往福建。”[54]並據此將廣東北江上游,福建過武夷山及閩江上游,西南的湘江中上游廣闊地域都劃入樊城堆文化的範疇,顯然這是不對的。我無意否認通道在古代物質文化交往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把嶺南、福建看作是被動接受這條通道由北往南傳來的文化影響,這無疑是否定了在不同空間、同一時間的文化在發展中相互影響的作用。張忠培先生認爲:“文化傳播和遷徙是廣泛存在的事實,並在它們的作用下,考古學文化之間大量出現了文化滲透、借用、融合及同化,和考古學文化的分化,使任何一種考古學文化因素,結合成一種考古學文化。這文化因素,可通過和前後左右諸考古學文化進行類型比較而被解析出來,明晰其源流,它們在考古學文化中的多少,主次有别,地位不同,各自對對方既有吸引力,又存在排它的傾向,彼此既存在融聚力,也存在拆離的傾向,競相發展,使考古學文化成了以主流因素爲代表,又包容新舊成分的統一與矛盾的有機體。”[55]從前面的介紹中可以看到,石峽文化與江西以築衛城爲代表的文化類型之間相同的因素是鼎、豆的數量較多,三足器特别發達,其中瓦狀足的盤鼎、三足盤、凸稜喇叭狀足豆基本相同。不同的是,石峽文化以鼎、豆、圈足盤、三足盤、釜爲器物的主要組合,江西的多以鼎、豆、壺爲基本組合。石峽文化的瓦狀足鼎或三足盤在江西較少,其中築衛城遺址第二次發掘的下層只有1件瓦狀足,中層也只有19件,而江西大量存在的“丁”字形盤鼎,在石峽文化的遺存中不見。在江西大量存在的側扁足罐形鼎和壺形鼎在石峽遺址中亦只各有1件……這些現象説明,廣東粤北地區與江西贛鄱地區在新石器時代晚期存在着不同的考古學文化。它們之間存在着相互滲透和借用,而不是粤北地區在被動地接受來自贛鄱地區的文化傳播。嚴文明先生指出:“任何考古學文化都不是孤立的,總是在同周圍文化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係的條件下成長起來的……不同的考古學文化一旦發生關係,它們的實物遺存就會出現某些相同或相似的因素,有時可以根據某種遺存在不同文化中出現的早晚和比率大小來推斷文化影響的程度和方向,但文化影響是有條件的,一是年代要相當,二是地理位置要適宜……不能僅僅看到某兩個或幾個文化中有相同或相似的因素就斷定存在着文化影響,可能有許多原因造成某些文化因素的相同或相似,文化影響只是其中的一個原因。相同或相近的自然地理條件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往往造成許多文化因素的相同或相近,有時還會有個别因素的偶然相似而不一定有什麽明確的原因。所以,凡屬看到不同的考古學文化之間有某些因素相近,一定要進行具體分析,看看究竟是什麽原因造成的,而不應一概歸之於文化的傳播和影響。”[56]嚴文明先生這段話,詳細論述了區分不同考古學文化的理論和方法,明確指出,我們在分析考古學文化之間相同因素的問題時,不但要根據類型學的方法,分析它們之間文化影響的因素,也要根據相同或相近的自然地理條件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進行比較研究。不能僅憑某些文物的相同或相近而主觀地把它們劃爲一個文化。

  考古學文化分類的目的,最終是要探索遺存的人們之中存在的族的共同體。蘇秉琦先生針對以前考古學文化劃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於1983年朝陽考古座談會上,提出了劃分考古學文化的原則,指出:“考古學文化的本身應是一個運動的事物的發展過程,而不是静態的或一成不變的種種事物或現象。不同文化之間的關係也不能被理解爲叠盤式的堆積。只有具備某些相對穩定的文化特徵、因素、發展系列和它們之間的平行共生關係的代表性材料,并且體現一定的規律性,這一種文化類型的存在才是明確的。二、從揭示每一種考古學文化的來源和特徵、社會發展階段和去向、各自的運動規律,各自同周圍文化的關係,以及每一種文化在其發展過程中的分解、轉化等方面入手,那我們就有可能比較正確地劃分考古學文化。”[57]依據這些原則,比較分佈於粤北地區的石峽文化和目前所知分佈於贛江中下游以築衛城遺址爲代表的文化遺存,可以看出,石峽遺址一至三期墓葬和築衛城下層、中層出土的遺物,既有不同的相對穩定的文化特徵、因素及發展序列,又不是静態的或一成不變的,都有一組文化特徵互相平行漸變現象。因此,它們應屬於不同的考古學文化。正如前面所説,石峽文化是分佈於粤北地區的新石器時代晚期的考古學文化。

  

   (原載《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建所十週年文集》)

  

  注釋:

  [1][7]廣東省博物館、曲江縣文化局石峽發掘小組:《廣東曲江石峽墓葬發掘簡報》,《文物》1978年7期。

  [2][8][12][15][16][17][19]楊式挺:《石峽文化類型遺存的文化内涵分佈及其與樊城堆文化的關係》,《紀念馬壩人化石發現三十週年文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

  [3]粱釗韜、張永釗:《簡論南嶺南北地區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關係》,同[2]。

  [4]黎家芳:《石峽文化與東南沿海原始文化的關係》,同[2]。

  [5]清江縣博物館:《江西清江樊城堆遺址試掘》,《考古學集刊》第l期。

  [6][21][25][42][50]李家和、楊巨源、劉思中:《再論樊城堆——石峽文化》,《東南文化》1989年3期。

  [9]蘇秉琦:《石峽文化初論》,《文物》1978年7期。 

  [10]任式楠:《薛家崗文化葬俗述要》,《文物研究》第五輯。

  [11][14]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封開縣博物館:《廣東封開烏騷嶺墓葬發掘簡報》,《文物》1991年11期。

  [13]楊式挺、鄧增魁:《廣東封開杏花河兩岸古遺址的調查與試掘》,《考古學集刊》第6集。

  [18]廣東省文物管理委員會、華南師範學院歷史係:《廣東曲江鯰魚轉、馬蹄坪和韶關走馬崗遺址》,《考古》1964年7期。

  [20]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廣東仁化覆船嶺遺址發掘》,《文物》1998年7期。

  [22]彭適凡:《江西地區新石器時代文化概述》,《江西大學學報》1981年4期。

  [23][24][41]李家和、楊巨源、劉思忠:《樊城堆文化初論》,《考古與文物》1989年2期。

  [26][36](37][38][47]李家和、楊巨源、劉思中:《江西薛家崗類型文化遺存的發現與研究》,《東南文化》1989年5期。

  [27]江西省博物館等:《清江築衛城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6年6期。

  [28]江西省博物館等:《清江築衛城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1982年2期。

  [29][31][32]江西省文物工作隊:《清江樊城堆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9年2期。

  [30]清江縣博物館:《江西清江樊城堆遺址試掘》,《考古學集刊》1981年1期。

  [33]傅東根:《清江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的初步探討》,《江西歷史文物》1982年2期。

  [34]江西省文物工作隊:《江西永豐縣尹家坪遺址試掘簡報》,《江西歷史文物》1986年2期。

  [35]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江西新餘市拾年山遺址》,《考古學報》1991年3期。

  [39]江西省博物館等:《江西九江縣沙河街遺址發掘簡報》,《考古學集刊》1982年2期。

  [40]彭適凡:《試論山背文化》,《考古》1989年2期。 

  [41][43]李家和、楊巨源、劉思中:《江西龍山文化初探——三談江西新石器晚期文化》,《東南文化》1989年1期。

  [44][54]李家和、楊巨源、劉思忠:《江西薛家崗文化遺存的發現與研究》,《東南文化》1989年3期。

  [45]蘇秉琦:《燕山南北、長城地帶考古工作的新進展——1984年8月在内蒙古西部地區原始社會文化座談會上的報告提綱》,《内蒙古文物考古》1986年第4期。 

  [46]見《中國考古學第三次年會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

  [48]朱非素:《石峽文化所反映的若干問題》,《中國考古學學會第三次年會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 

  [49]張忠培:《地層學與類型學的若干問題》,《文物》1983年5期。

  [51]江西省文物工作隊等:《江西省進賢縣古文化遺址調查簡報》,《東南文化》1988年3-4期合刊。 

  [52][55]張忠培:《研究考古學文化需要探索的幾個問題》,《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 

  [53]李伯謙:《論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中國文物報》1988年11月4日。 

  [56]嚴文明:《新石器時代考古研究中的兩個問題》,《文物》1985年8期。 

  [57]蘇秉琦:《燕山南北地區考古——在遼寧朝陽召開的燕山南北、長城地帶考古座談會上的講話》,《文物》1983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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