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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民營學校轉回公辦的建議



  陳婉玲

  一、中小學“名校辦民校”存在的問題

  早些年,爲了發揮國有教育資源與社會力量辦學的雙重優勢,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推進我國基礎教育辦學體制改革不斷向縱深發展,曾在大中城市推動“名校辦民校”爲主的公辦中小學轉制,建立了一批公辦民營學校。這種轉制,對解决教育經費缺口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却存在多方面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的原則有所背離

  《義務教育法》明確指出,“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但現有的公辦民營學校,以各種名目(如建校費等)收取高額學雜費,違背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義務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但公辦民營學校通過自行考試選取優質生源,與近入學要求不一致,也與義務教育免試入學的規定相違背。

  《義務教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爲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但公辦民營學校由於同時佔有了公辦與民辦兩方面的優勢,它們既可獲得政府的實物和財政資助,佔有優質的教育資源,又可向學生收取不菲的費用,成了學校系統中的一個“特權”階層。這些原來的名校,通過轉爲民校,把無法交納高額費用的學生排斥在外,有悖於《義務教育法》所强調的公平原則,不利於社會和諧。

  (二) 加劇“擇校”壓力,加重中小學生負擔

  由於 “名校辦民校”(尤其是那些重點學校初高中分離後,將初中部轉爲民辦的學校),直接造成義務教育階段公辦教育領域優質教育資源的縮小,對“擇校”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爲進這些名校,除要交納高額費用外,學生還要經學校的考試,擇優録取。這些學校的入學考試並不是按教育部門的教學大綱要求進行,包括了不少“奥數”、“奥英”等大綱以外的内容。不少家長爲孩子不要“輸在起跑綫上”,不斷給孩子加碼,可憐的孩子連周六、周日都不能休息,不得不去上“奥數”、“奥英”。這些學校的入學考試各自進行,爲了保險,有些學生不得不在短期内疲於奔命地參加多家民校的入學考試。

  此外,公辦民營學校爲了能保住名校的牌子,以便繼續取得高價學費和優質生源,把追求昇學率作爲首要目標,不顧教育部門三令五申中小學生要“减負”的要求,常將教師的收入與學生的昇學率掛鈎,促使教師讓學生打疲勞戰,實行題海戰術。學習負擔的增加,對學生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三)公辦民營學校産權不清, 無法可依

  公辦民營學校目前可以説處於無法可依的階段,盡管大部分這些學校因公辦還屬於“國有教育資産性質”,但因民營導致了學校資産的多元化。學校轉制時對國有教育資産的登記和評估不規範,可能造成國有資産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損害。在學校經營管理過程中,由於産權不明,校産增值部分的定性和歸屬難以界定。由於無法可依,這些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有很大的隨意性,爲孳生腐敗提供了種種方便。 

  二、把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民營學校轉回公辦的建議

  如上所述,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民營學校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與《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和精神相悖。如果説早些年由於財政收入不足以完全承擔義務教育經費,部分公辦中小學校轉制爲公辦民營學校,能爲解决當時的教育經費缺口、充分利用社會力量辦學起了一定的作用,那麽,隨着《義務教育法》的正式實施以及我省財政收入的大幅增加和公共財政的逐步建立,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不應再保留公辦民營,應轉回公辦。

  (一)爲了堅决貫徹《義務教育法》,建議省政府采取適當措施,妥善地把這些公辦民營學校逐步轉回公辦。從明年起,所有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不得再以民營爲藉口進行招生考試,所有學生按地段就近入學;所有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步做到義務教育階段免學雜費;學校不得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强調義務教育的公平原則,促進社會和諧。

  (二)對目前仍然是公辦民營的學校,加强對其實施素質教育、財務管理的監督。由於目前的公辦民營學校轉回公辦要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育主管部門要在教育管理與財務管理兩方面加强對現有公辦民營學校的監督。在教育管理上,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公辦民營學校,都要强調素質教育,對學校和教師建立恰當的評價標準,防止偏面追求長學率,禁止公佈各校的中考成績和昇學率,切實减輕中小學生的負擔,使他們的身心可以健康成長。在財務管理上,要加强公辦民營學校財務收支的合法合規性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和各種腐敗現象的發生。

  (三)公辦民營學校轉回公辦的轉制要大力宣傳,穩妥進行。因爲轉制可能會牽涉到一些人的利益,可能會遇到阻力,所以一定要大力宣傳,讓大家明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轉回公辦要穩妥進行,應聽取這些公辦民營學校現有領導、教師、學生和家長的意見,盡可能减少對學校、學生和教師帶來負面影響。對民營期間取得的校産,可通過協商的方法恰當處理。

  

  (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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