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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新録用的大學生,關乎高校穩定與發展



  方積干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張德江同志在廣東省第十届黨代會報告中指出:辦好廣東的事情,必須關注民生,讓發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要從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要着重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

  同樣道理,要辦好高校的事情,必須關注大量年輕教職員的民生問題。近幾年,我省部分高校實行了人事制度改革,將新録用的大學生、研究生歸爲“合同編制”和“流動編制”。例如, 在某校的幾個附屬醫院中, 這類人員已占職工總數40% 左右。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新録用的大學生、研究生,無論是社會地位還是經濟收入、福利待遇都處於被排擠、受歧視的狀態。如果無視這一現象,處理不當,不僅影響高校的和諧與穩定, 而且會導致新一輪人才斷層。

  一、社會地位不平等

  所謂“合同編制”和“流動編制”的新録用大學生、研究生均不屬正式編制。“合同編制”人員没有工齡、没有工作证,不能通過自身努力轉變身份,而“流動編制”人員三年後也只有三分之一可望轉爲正式編制。這部分人在校内不能享受學校爲職工提供的一切待遇(包括向學校圖書館借書、送孩子上附屬幼兒園和小學等),在校外辦事更是没有身份可言。

  二、經濟收入、福利待遇不公平

  新録用的“合同編制”和“流動編制”大學生、研究生與正式編制職工對比,他們在同樣的工作崗位, 肩負同樣的工作職責,却嚴重地同工不同酬。例如,在某高校機關, 同爲碩士研究生畢業的正式編制科員與“流動編制”科員,薪酬相差竟接近1000元。

  新録用的“合同編制”和“流動編制”大學生、研究生既享受不到學校或醫院内的津貼,也享受不到國家的政策性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貨幣分房補貼、生活補貼等)。 這是違反國家法律的。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爲例,《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口的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工資收入總額一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第五條規定,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又據《關於廣州市直屬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方案》規定,住房貨幣分配的對象應有新參加工作的人員。

  三、發展前景不明朗

  新録用的“合同編制”和“流動編制”大學生、研究生不僅現實處境尷尬,而且前景也含糊不清。按照部分高校的規定,新録用的“流動編制”大學生、研究生在取得正式編制身份之前,不能在校内變動崗位,更無權參與正常晋昇和崗位競争。“合同編制”者更糟糕,一旦踏入該系列,無論本人如何勤奮努力,都不能改變其卑微身份,他們既不可能轉爲“流動編制”人員,更不能成爲正式編制的教職工。

  四、建議

  實踐證明,這幾年某些高校及其附屬醫院新録用的大學生、研究生們具有良好的專業水平、綜合素質和發展潜力,承擔着最基礎、最繁雜、最艱苦的工作。面對不公正的待遇, 一部分人憤憤不平, 敢怒不敢言;一部分人消極低沉,揮袖而去,荒廢了專業。可悲的是,竟有人稱,“他們不做就不做,想做的人大把在!”這是“老闆嘴臉”,這也嚴重影響了廣東高校和醫院人才的梯隊建設。

  合同聘任制是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們實行合同聘任制不是權宜之計,不是爲了降低成本,而是爲了革除終身制的弊端,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實現全員聘任制需要一個逐步過渡的漸進過程,從一開始就要營造有利於和諧穩定的環境;要注意科學性,避免隨意性,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完善和規範合同聘任制,使新録用的大學生、研究生在社會地位、福利待遇、個人發展機遇等方面與原來的固定工趨於接近;切不可將現在實行的“合同編制”和“流動編制”固化爲不可逾越的新階層,成爲束縛人才的桎梏、滋生社會矛盾的隱患。爲此,建議:

  1.要善待新録用的大學生、研究生。此事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是關係到如何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爲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問題;也是關係到高校及其附屬醫院隊伍穩定、新人輩出、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各級黨委、政府和工會組織需要高度重視。

  2.高校及其附屬醫院的人事改革必須依法進行。有關部門要從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層面上審視現已暴露的問題,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糾。

  3.有關高校及其附屬醫院要以人爲本,按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對待合同編制、流動編制人員;盡快清理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保证同工同酬,公平享受基本福利待遇;盡快建立各類編制間合理流動和晋昇的機制。

  4.“合同編制”與“流動編制”的大學生和研究生是目前高校中的弱勢群體,各級領導要關注他們的利益訴求,切不可亂扣“鬧事”帽子,肆意壓制。

  

  (20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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