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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訂促進廣東省民辦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或條例的建議



  黄樹森 李鐘聲 王守昌

  改革開放以來,教育領域取得的一項重大成就就是民辦教育的興起並得到迅速發展。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爲它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有了法律的依據。

  1982年,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一次在憲法中對社會力量辦學作了原則規定。隨後,又頒佈了一系列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法律法規,特别是2003年4月1日頒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民辦教育發展起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民辦教育有不同的檔次和分支。高等職業技術教育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它對培養中、高等技術人才,促進工業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化;從粗放勞動向高科技轉化,甚至從工業社會向以知識爲主要資源的社會轉化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各國社會發展的經驗和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就都説明瞭這一點。

  廣東省和全國一樣,改革開放以來,民辦職業技術教育得到蓬勃發展,截至目前爲止,已有40餘所學校。但它在全國並不具有先進地位。比之陝西、江蘇、浙江省都落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辦學方針、資源分配、師資力量、辦學行爲、準入制度、評估制度、服務管理等方面缺少法律法規。因此,民辦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在發展上困難重重,甚至受到歧視。例如,在資金支持和新生録取上都受到歧視。2006年高考録取的順序是:重點高校、普通高校。在録取大專生時,又分A、B兩類,A類是公辦大專生,B類是民辦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這不僅影響了生源質量,而且違反了教育平等原則。又如,廣東教育主管部門至今未設民辦學校管理機構,我們曾建議設置這種機構,但未被采納。

  因此,我們再次建議,廣東省應根據《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廣東省的實際和外省的先進經驗,制訂廣東省促進民辦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具體法規或條例,使它們的辦學方針、準入制度、評價制度等法制化,以促進廣東省民辦職業技術教育健康發展。

  

  (200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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