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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公用事業核價不應以保本微利爲原則


  王則楚

  《廣東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對由政府定價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水、電、煤氣等關係群衆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時,提出“應當以保本微利或者不超過社會平均利潤水平爲原則”的核價意見,並以此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水、電、煤氣、公共交通、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廣播電視、廉租住房、環境保護、免費公園等等,這些群衆須臾不離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這些被社會經濟學家卡斯特稱爲“集體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是政府應當用納税人的錢來爲社會全體成員提供的公共産品。這類“集體消費”越是質量高、越是價格低、越是在社會成員的消費中佔有的比例大,社會就會越趨向共同富裕,就會越和諧。

  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所指的决不是大家所擁有的財富一樣多,如果那樣,就會使 “防止兩極分化”變爲“一平二調”,就會使把民營企業做大做强變爲空話。“達到共同富裕”的主要意思,指的是上述由政府提供的“集體消費”加上由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能够使社會成員過上較富裕的、衣食無憂的日子。因此,這類公用事業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其定價必須“由政府定價或實行政府指導價”,它定價的原則應當根據“政府的承受能力”來核定,而不是根據 “社會承受能力”來核定;它應當是由政府無償提供或給予補貼廉價提供,而不能通過“保本微利或者不超過社會平均利潤水平”去獲利。

  建議《廣東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所提出的核價做法是,“公用事業核價原則應當是建立在政府無償提供或給予補貼廉價提供”,同時它的核價、定價,應公開定價的成本核算辦法,明確成本的項目搆成,進行成本調查,要依法定程序公開聽取社會意見,并且在執行中不斷進行成本監督和審查,以保证服務質量。這樣,纔可以保证公共服務歸人民享受、受人民的監督。

  

  (20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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