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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建議



  毛宇峨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國刑法的任務和目的是爲了懲罰罪犯,保護人民,其中藴含了對刑事被害人保護的内在要求。現實中,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犯罪侵害,從罪犯那裏不能獲得賠償,生活由此陷入困境,國家對其予以救助,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黨的十六届六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問題的决定》,提出要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爲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過程的長期歷史任務,要求逐步建立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體系,加强對困難群衆的救助。長期以來,刑事被害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犯罪所造成的物質、人身傷害得不到賠償,生活陷入困境,由此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十分突出。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被判刑甚至被執行死刑而没有賠償能力的現象較爲普遍,使刑事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或者賠償無法得到實現,導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更有一些受害人爲此到處申訴、上訪……。

  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以彌補被告人賠償制度之不足,給無辜受害者、生活陷入困難的被害人以必要的國家救助,幫助其克服困難,既彰顯了國家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民生民權,也實現了我國司法爲民、“結案真正了事”、息訴息訪,爲實現社會安定和諧創造了條件。當前我國有些地方發生群死群傷的重大事件,當地政府均以不同的方式給予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的經濟補償。各地政府在司法實踐中均以合理限定救助的對象和條件爲前提,做到救助適當又不至造成負擔過重。在上海、青島、湖北等地經過充分論证,逐步進行了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探索和嘗試。他們本着“取之於案,用之於案,不給政府另外再添加負擔”的思路,把政法機關上繳國庫的罰没款中的部分作爲救助資金的主要來源之一,另外再組織社會捐贈。實踐證明,通過政府救助,確實解决了一部分長期上訪的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難問題。

  但是,由於没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保证,没有救助的執行機構,救助的對象範圍也不明確,各地做法不統一,救助資金來源無保障,因此,得到救助的人很少,解决了一時一事,解决不了長期存在的問題,當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亟待制度化、規範化。因此建議根據各地的具體情况,制定地方性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辦法》。廣東省是經濟發達地區,又是犯罪率高發區,應盡快完善救助制度,具體規定補償的主體、對象、範圍、條件、方式、數額限度、申請程序、批準决定、資金來源和監管等等。使各地不成文的國家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工作法制化、規範化,並納入到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成爲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機體制,進而使社會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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