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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調查報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室政法組

  2007年7月至今,我們走訪了廣東省經貿委、廣州市經貿委等部門,到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王老吉藥業)進行了調查研究。作爲廣東凉茶鼻祖的王老吉藥業在過去兩年裏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銷售收入與利潤成倍增長,産品市場由華南地區向全國擴展,成爲國内的知名品牌,目前仍保持着强勁的發展勢頭。但是,隨着企業生産規模的不斷擴大,該公司面臨的問題與困難也越來越多,使得企業發展受到嚴重制約。

  一、關於食品QS認证問題

  王老吉凉茶是具有清熱解毒、生津止渴等功效的飲料,適合長期日常飲用。而這個擁有一百多年曆史的老字號産品,在發展中面臨着一定的困難。

  1.由於王老吉凉茶中的部分原料不在衛生部頒佈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之内,因而未能辦理QS認证。爲此,該産品遭到消費者的質疑,凉茶身份遭遇尷尬。爲使王老吉既保持傳統特色,又符合規定,希望監管部門能够考慮人們日常飲食習慣,盡快把一些具有相當長食用歷史,或者至今民間仍在廣泛食用的安全無毒的原料,列入藥食同源名單。

  2.國家技術監督局於1996年頒佈實施的《軟飲料的分類》(GB 10789-1996)中,並未將凉茶進行明確的類别劃分,只暫時列入其他飲料類進行監管。近年來,隨着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凉茶在國内地位穩步上昇,市場潜力不可預計。爲了規範凉茶行業的生産行爲,便於有關部門加强監管,確保市場的有序競争,維護産品安全,最終爲消費者尋求安全保障,希望監督部門應盡快制訂强制性標準來規範和提昇凉茶的産品質量,也爲保護和發展凉茶這一具有濃厚嶺南特色的老字號産品提供法律依據。

  二、關於征地擴産問題

  目前,王老吉藥業無論在藥品、飲料、食品三類産品方面都存在産能不足的狀况。藥品類生産能力不足,作爲重要增長點的飲料、食品類産品,至今爲止仍全部依賴跨市進行委托加工生産。土地資源與自主生産能力的缺乏,嚴重制約着企業的發展。

  1. 飲料、食品生産方面

  雖然王老吉藥業的食品(飲料)的銷售額計劃激增,但作爲該公司重要增長點的飲料、食品類産品,至今爲止仍全部依賴跨市進行委托加工生産,缺乏自主生産能力。藥品全面實施GMP認证後,國家將建立和健全食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並實施認证制度,因此,配置與生産能力和食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相適應的食品、飲料生産場地及設施,已成爲王老吉藥業保留和發展這個品種的先决條件。

  (1)飲料生産。2006年,“王老吉”廣東凉茶産品被國務院批準爲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但是,王老吉藥業長期依賴跨市進行委托外地加工生産,不但增加了産品成本,而且在GMP的監控規範下有許多加工廠不符合要求,使産品質量得不到保证。2007年可委托加工企業的産能已達到飽和,因此缺乏相應的生産力已成爲制約該公司飲料發展的主要因素。

  (2)食品生産。近年來,王老吉潤喉糖在廣東省内名列前茅,上昇的勢頭明顯。但企業缺乏應有的生産手段,一直委托生産的加工企業規模小、生産以人工爲主、食品衛生狀况差,同時目前的委托加工形式與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差距。

  2.藥品生産方面

  王老吉藥業現廠區受條件限制,缺乏擴大生産規模所需的土地資源,藥品生産能力明顯不足。雖然王老吉藥業計劃對現廠區生産布局進行調整,但仍不能滿足需要。因此,需要在新的生産基地設置相應的藥品生産場地。

  綜上,王老吉藥業董事會經過反復論证和篩選,在廣州經濟開發區科學城征地200畝,建立公司新的生産基地。由於這次公司總部搬遷計劃没有附帶增資計劃,由白雲區遷入不計算引資指標,希望省市政府在扶持“老字號企業”的發展方面能從政策層面予以清晰的界定,幫助王老吉藥業在開發區征地擴産,使王老吉品牌做大做强。

  三、關於廣州市生物産業發展項目資金問題

  2007年7月廣州市設立了“生物産業發展項目資金”項目,王老吉藥業亦申請該項目資金,用於擴大生産、改進現生産及改變在擴大生産規模方面遇到的土地資源不足的狀况。但由於征地工作未完成,今年的申請未獲批準。希望政府能給予關注和政策上的扶持,特事特辦,批準撥給王老吉藥業以廣州市生物産業發展項目資金。

  四、關於助資項目資金與財税優惠政策問題

  爲鼓勵支持企業發展,希望政府在保護和發展老字號企業方面能增設助資資金項目,或者在財税優惠政策方面對老字號企業有所傾斜。

  五、關於知識産權問題

  2007年2月1日最高院頒佈《關於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企業維權角度看,該解釋的規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1)該解釋對老字號企業的保護只是對遭遇了不正當競争行爲的事後救濟,對此前的“不正當競争行爲”没有溯及力。(2)對怎樣認定企業的知名度問題没有相應的指引,没有具體的指標要求,法院對此的自由裁量權太大,不利於案件的認定,導致企業難以舉证。

  希望政府部門在“保護和發展老字號企業”方面能給予:(1)事前的保護。對於老字號企業的字號,應在全國範圍内不准予其他企業作爲企業名稱註册。(2)主動介入“老字號”保護工作。希望各級工商部門從註册之始就主動介入對老字號的保護,例如,對那些將他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並爲相關公衆所知悉的“字號”作爲其企業名稱一部分的申請,不予核准,從一開始就要避免侵權現象出現。

  

  調研組成員:

  領 隊:餘慶安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副主任

  組 長:王仲興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山大學刑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副組長:毛宇峨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第十届全國人大代表

  成 員:陳致中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則楚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廣東省政協常委

  汪新生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鐵强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參事業務處主任科員

  執筆人:王仲興

  

  (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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