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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餘漫話

http://www.CRNTT.com 2007-12-15 11:38:05 林東海
  1972年自幹校歸來,我由中國文聯轉到人民文學出版社古典部,操起編輯這一行,至今已26個年頭,對幹編輯生涯,真是“如魚飲水,冷暖自知”。 
    
  一、軼事的啟示
    
  我初到人文社古典部(即今古典文學編輯室),見北窗下坐著一位清臒瘦削已見二毛的老同仁 。打完招呼後,他驚奇地問我:“為什麼到這裏來?”我下意識地答道:“希望學有所用。”我在復旦大學中文系學的是古典文學,又在劉大傑先生指導下研讀過魏晉六朝隋唐五代文學史,頗熱愛這一專業,所以隨意應了一句。他的目光中帶著幾分無奈幾分惋惜,說:“這一行呀,能幹的不願意幹,不能幹的想幹也幹不了。”一瓢冷水澆得我渾身打寒顫。這位老同仁就是周汝昌先生。若干年後,他果然不幹了,調到文化部藝術研究院去了。 
    
  不久,聽室中同仁說:有一位老編輯,審讀一位老教授的書稿,貼了許多浮簽,提了不少意見。所指出的謬誤和問題,絕大多數是很中肯的,這些都照改了,並不多言;其中有個別問題,大約百分之二三吧,提得不合適,或者提錯了。這老作者卻抓住這百分之二三的失誤,大發雷霆,說編輯水準如何低下,甚至厲聲呵斥道:“×××有什麼資格審我的稿子!”聽了這則軼事,我多少明白點周先生那話的含義,也頓時萌生投錯門的悔意。原以為在研究機構、在大學校裏、在出版社裏,都可以做學問,人文社裏不也出了好幾位學者專家嗎?看來地位還是有差有別的,編輯比研究者、教師社會地位何止低一等! 
    
  後來,又聽到人文社的一件往事,更是令人沮喪。有一位水準頗高的老編輯,發現一部內容很好但藝術與語言卻比較粗劣的小說稿,經過請示,決定加工錄用。在修改加工過程中,作者很謙虛,一切尊重責編的意見。因為合作得很好,責編也很投入,除了語言的加工潤色,情節也適當加以調整充實,有時增補一些片斷,做了一些合作者所做的工作。書出來了,一時大為走紅,作者因此名噪文壇,為眾所周知,而責編卻默默無聞。重印時,責編覺得修改時,他代加的一小段不該保留,隨手給刪了,未曾同作者商量。這便惹禍了,作者不僅大光其火,而且向出版社領導告狀,說侵犯了他的權利,當年的謙虛態度和合作精神沒有了,擺出居高臨下的架勢。出版社的頭頭認為作家是出版社的“衣食父母”,得罪不得,便對這位可憐的責編加以嚴肅處分。我後來見到這位責編,問起往事,他哭喪著臉搖搖頭,不置一辭。這事件在我心靈上投下的陰影,至今仍未抹去。 
  以上所記二則軼事,固然令人沮喪,乃至令人氣憤,但感情是一回事,理性又是一回事,需要冷靜地認真地加以思考。軼事給我們的初步啟示是:其一,在知識界中,編輯的社會地位低人一等;其二,書稿在成書過程中,編輯有責無權;其三,編輯的知識產權落空,成了無私奉獻。歸根到底,關鍵問題是作為知識份子的特殊職業編輯,其責權利沒有同知識界(包括學者、教師)取得平衡,並加以統一,作出符合知識份子勞動特點的規定。因為出書的過程是工勤人員、出版人員、發行人員與編輯人員的協作過程,所以責編往往被等同于其他人員,而無視其帶有知識產權的特點。在出版社作為事業單位時是如此,在出版社改為企業管理時也是如此。這對於編輯的工作必然帶來負面的影響,因而直接影響出版物的品質水準。 
   
   在推進法治的當今,編輯的責權利似宜逐步通過法律的形式,使之協調並統一起來。 
    
  二、改稿的功過 
    
  出版社出版圖書,不只是為了文化科學,也是為了政治宣傳。要達到這雙重目的,作者和編輯必須分工合作,作者無法“文責自負”,編輯必須“嚴格把關”,共同修改稿件,便成了習以為常的事。而作者和編輯在改稿問題上的分歧和糾紛卻也由此而來。前所記兩則軼事,編輯之受呵斥被處分,便都是因改稿之事發生的。 
    
  編輯改稿的事曾引起不少爭議,上海《文匯讀書週報》組織討論過,發表不少文章,各抒己見,議論起編輯改稿的是非功過,最後並沒取得一致的看法。這涉及體制問題,比較複雜,就事論事是說不清楚的,所以我沒參加討論。我以為,出版作為國家事業,編輯不僅有責,而且有權,對書稿提出修改意見,或經與作者商議逕加修改。書籍的出版,作者和編輯都要對國家事業負責,也要對廣大讀者負責,既要對社會負責,也要對歷史負責。因此,書稿應力求準確與正確,改稿也就是必然和必要的了。 
    
  俗話說,隔行如隔山。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特點和要求,出版圖書亦然。從事科研與教學的作者,如果不熟悉出版的特點與要求,所寫書稿很難符合規格,一次達標,大都要經過修改,甚至推倒重來。當過編輯的作者,情況就好得多,很少返工。鄙人雖不才,所寫論著、選注、通俗讀物等各類書稿多種,幾乎沒有退改的,原因在於知道各種書稿的宗旨和體例,乃至文筆深淺的要求。當然,學者、教授書寫多了,熟悉出版這一套,同樣可以一次成功。我所說的改稿,是有原則的,並非隨意的。有的編輯喜歡動別人的稿子,而且往往帶有隨意性:可改可不改者,改之;語言不合己意者,改之;以至觀點與己不合者,亦改之;最糟糕的是,原稿無錯者卻因修改而鑄錯。這樣的編輯可能自以為比別人高明,其實,恰恰是不高明的表現。這樣的改稿,是作者所不能同意也不應該同意的。然而,我們卻不能因為有的編輯妄加修改,而否定正常改稿的必要性。隨意改稿是不行的,應遵循一定的原則,意在提高書稿的品質,使之符合出版要求和水準。需要改動者,一般說來有以下諸方面:其一,不合宗旨者要改。每一套叢書,每一個系列,每一種書籍,都有一定的宗旨,都有一定的目的和要求,都有一定的政治、學術、文化、知識標準。但凡書稿有違於或未達到以上叢書、系列、書籍的宗旨、目的和標準者,都要求修改、充實、提高。其二,不合體例者要改。叢書、系列、書籍,均有一定體例,也有一定格式。倘若書稿有乖體例,不合格式,也要求調整和修正,以使之統一和規範。其三,文字語言不規範或有錯訛者要改。文字無論繁體簡體,都應使用當今規範化或約定俗成的文字;語言則應文從字順,合乎語法,消滅語病,使之純潔。不規範不順暢的語言文字,都要修正潤色。其四,徵引資料失誤者要改。書稿中援引古今典籍和書刊中的資料,要求準確無誤,經過校核,如發現失誤,均應改正,以免以訛傳訛,貽誤讀者。其五,觀點有違礙者要改。一般說來,在學術問題上,只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據,作者可以堅持自己的觀點。但是如果這種觀點對當前政治、政策有違礙,乃至有悖於出版管理條例,就應當改,否則就不能出版。以上略舉五端,都在可改必改之列。編輯在審稿中發現以上諸問題,可以提出來,要求作者修改,在不違背作者觀點的前提下,也可以由編輯逕加改正,如核實資料,修正語病,規範文字之類。這都是編輯責權範圍內的事。編輯認真這樣做,無損于作者,有益於讀者,是無可厚非的。 
  
  我初到人文社,就聽說人文社與中國社科院文研所有個協議:文研所的書稿,人文社不能動,甚至連標點也不能改。而我負責審讀的卻正是文研所的書稿,頗為坐蠟。若依協議,審稿作甚!若按編輯職責,則需審讀。於是我先把“協議”擱置一邊,認真審讀,發現存在的問題還真不少,貼了許多指出問題所在的浮簽。提意見是我的責任,改不改是作者的事,我這樣想。出乎我意料之外,德高望重的余冠英先生看了我貼的浮簽,很高興,並且讓執筆者作了認真修改。自此我便同余先生成了忘年之交,並從他身上學到許多東西。修改書稿,提高品質,是作者和編輯的共同目的,目的一致,本應不會也不應當發生矛盾乃至互相詆毀。作者與編輯相互攻訐者,當是書稿以外別有私心在。編輯改稿,如果不帶隨意性,而是掌握原則,認真對待,使之減少差錯,提高品質,不僅於出版盡了責任,于作者也作了貢獻。當然,改稿當中,容或增添新誤或改正為錯,這是應努力克服的。不過,一般說來,編輯改稿其功要大於其過。通常改稿,做些補苴罅漏的工作,也就算盡責了。但認真負責的編輯,往往注入更多的心血,如結構的調整、觀點的糾偏、資料的補充、缺漏的彌補,都能盡力而為,作無私的奉獻,其功更是不可磨滅。 
  
  在改革開放以前,編輯的這種無私奉獻,均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無論出版社或者編輯,從不向作者計較。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逐步推廣,版權和知識產權也成了商品,可以交易了,於是問題也就來了:向出版社提出,將版權拿走,可書中有我社編輯的勞動成果,是經編輯加工而成的,這版權如何算?責任編輯提出,我在書中注入了心血,在修改中貢獻了自己的知識,這裏的知識產權怎麼算?這是無理取鬧嗎?顯然不是,很值得思考。 

  (作者單位:人民文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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