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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是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07-12-13 04:12:52 蔡學儉
  這裏要說的責任編輯是什麼?一是責任編輯的“編輯”是什麼?二是責任編輯的“責任”是什麼?因為這兩方面認識上還不很明確,工作中還不很一致。 
    
  按照《圖書品質保障體系》的規定,“圖書的責任編輯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審者擔任”,“初審,應由具有編輯職稱或具備一定條件的助理編輯人員擔任(一般為責任編輯)”。可見責任編輯是擔任初審的編輯或助理編輯。通常的理解也是這樣的。但是現在也有編輯室主任、正副總編輯(含高級職稱人員)擔任責任編輯,或與其他編輯人員一起擔任責任編輯的。還有一種策劃編輯,未見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出現越來越多,並公開署名於書名頁。策劃編輯是不是責任編輯,與責任編輯是什麼關係:指導的,平行的,相互聯繫或相互隔絕的。 
    
  上述情況的出現,說明對責任編輯的概念要進一步界定。責任編輯是書稿的初審者,這是確定的,但擔任責任編輯的人員,不限於編輯或助理編輯,還包括編輯室主任和具有高級職稱的編輯人員,即所有的編輯人員。現在實行書號控制,各出版社統計“有發稿權的編輯”,就包括了各類編輯人員。策劃編輯的地位,有待法規確定,我的意見,策劃編輯也是責任編輯。《圖書品質保障體系》規定:“出版社的全體編輯人員應認真履行編輯職責,積極參與選題的策劃工作。”這說明責任編輯也應參與策劃,策劃是責任編輯的份內之事。既然全體編輯人員都可擔任責任編輯,都應參與策劃,又何必另設策劃編輯,使“策編分離”呢。 
   
  同時需要明確的是,擔任責任編輯的編輯室主任和具有高級職稱的編輯人員,他們審讀的書稿是不是同樣要堅持三審制?現在的情況大都是一人包審至多是兩審。我們不能把擔任責任編輯者的職務和地位與三審制相對立。《圖書品質保障體系》規定:“要切實做好初審、復審和終審工作,三個環節缺一不可。三審環節中,任何兩個環節的審稿工作不能同時由一人擔任。”原因無須多說,做過編輯工的人都能認識這樣規定的必要性。高水準作者的書稿都要由出版社進行三審,這是為了防止疏漏,“智者千慮,必有一失”。由室主任和具有高級職稱編輯人員初審的書稿不等同於他們復審、終審其他編輯人員初審的書稿,如果不堅持三審制,易於出現差錯。因此,他們初審的書稿同樣需要由符合規定的其他編輯人員復審和終審。現在還有一種聘請社外專家擔任責任編輯的做法,不僅同樣要堅持三審制,還應要求社外責任編輯切實履行責任編輯的全部責任,不能僅僅看看稿了事。 
    
  還想說的一點是,出版社是文化單位,不要搞“官本位制”。編輯室主任、總編輯不是官,與普通編輯之間是業務指導關係,這種上下級關係與行政機關不同。大學裏有些著名的專家並不是系主任、院長和校長,而只是一名普通的教授,但不影響其職稱和待遇。出版社可不可以有一些具有高學歷和高級職稱的普通編輯,不一定要他們當室主作或總編輯。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評聘職稱時不要把初級、中級和高級職稱的人數比例定得太死,允許普通編輯中具備條件的也可晉升高級職稱,並給予他們與其職稱和貢獻相適應的待遇。出版社需要大量人才,而職務崗位有限,不可能都去當“官”,故須破除舊的用人機制,廣泛吸引容納人才。優秀的著名的普通編輯多了,圖書的品質便有了保障,出版社的聲譽和影響便會不斷擴大。再說說責任編輯的責任。《圖書品質保障體系》是這樣規定的:責任編輯負責“初審……在審讀全部稿件的基礎上,主要負責從專業的角度對稿件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學術價值進行審查,把好政治關、知識關、文字關。要寫出初審報告,並對稿件提出取捨意見和修改建議。”“除負責初審工作外,還要負責稿件的編輯加工整理和付印樣的通讀工作……消除一般技術性差錯,防止出現原則性錯誤;並負責對編輯、設計、排版、校對、印刷等出版環節的品質進行監督。”規定很明確,但有些單位卻沒有認真貫徹執行。例如以“目標責任管理制”為名的利潤包乾,就迫使編輯不得不用主要精力跑發行,跑碼洋……,而難以履行應盡的職責,這是導致圖書品質不高、結構失衡、人才難以成長、買賣書號屢禁不絕、風氣敗壞的重要原因。還有如前述的“策劃編輯制”,把策劃編輯和文字編輯分開,地位不同,待遇有別。如果策劃編輯只是策劃選題不負責審稿,文字編輯不參與策劃,策劃的意圖怎樣能夠實現,圖書品質怎樣得到保證。這樣做,割裂了編輯工作的整體性,違反了編輯工作的規律,是不可取的。西方國家設立策劃編輯或組稿編輯,但他們仍然負責審稿,而且相當嚴格,同樣是一本書的責任編輯。可以舉出許多例子說明這點,請參見隋祥先生所寫《編輯的首要職責是什麼?》(載《出版科學》1999年1期),這裏就不重述了。除了上述情況外,還有一些影響責任編輯履行職責的做法。責任編輯是出版社的細胞,激發其活力,是保持出版社生命力持久不衰的源泉。責任編輯不能盡責,積極性受到種種制約甚至扼殺,智慧和才華得不到充分發揮,長此以往,何從談出版業的興旺發達。 
    
  責任編輯在書名頁上署名,是為了昭示責任編輯的責任,他究竟要負什麼責任,書名頁上不可能列出,但在讀者心目中他卻是要對圖書編輯工作負全部責任的。這種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錯位,使責任編輯處於有苦難言之境。這裏既有前述的制約編輯不能盡責的諸因素,又有責權不一致的問題。《圖書品質保障體系》中關於責任編輯負責對出版各環節的品質進行監督的規定,既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權利,從目前情況看,這項規定是難以落實的。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對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等作出了規定,但對編輯權利的保障還是不很充分的。由些引起的一些著作權糾紛,使出版社和編輯有理難伸。我國出版業不同於西方出版業,編輯的把關責任重大,權利要相應得到保障。 
    
  關於責任編輯的責任的規定是明確的,問題在於貫徹執行不力和編輯責權不相適應,還有編輯素質不高、管理鬆弛等。不解決這些問題,就編輯責任談編輯責任是難以奏效的。

  來源:《出版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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