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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稿三審制形成之回顧

http://www.CRNTT.com 2007-11-27 05:36:23 吳道弘
  50年代初,我國出版社普遍實行的書稿三級審讀制度(簡稱三審制),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社會主義編輯出版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於提高編輯審稿水準、保證圖書品質起了重要作用。40多年來,儘管三審制的一些具體規定曾經有過某些變動,也可能各出版社之間的具體條文不盡相同,但書稿必須實行三級審稿的原則卻成為出版界的共識,並為人們所堅持。書稿的三審制,作為編輯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尤對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編輯工作,具有重要價值。因之至今仍被國家出版領導機關所重視。

  為了更好地總結工作經驗,研究三審制的發展過程,完善和改進三審制的若干具體措施,這裏僅就人民出版社在實行三審制方面的一些歷史情況,作一介紹。

  (一)根據人民出版社的檔案資料,1952年8月由該社編輯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書稿編輯、出版工作基本程式的規定》,是該社最早記載三審制的一份材料。該《規定》中有關三審制的條文如下:

  “(2)一部書稿至少須經過三次審查: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復審、總編輯終審。特別重要的或專門的著作得送社外專家或有關機關審查,提交編輯委員會討論。

  (3)經過審查認為基本上合用的稿件,須送社長批准。不合用的稿件,須送社長批准。不合用的稿件,須盡速說明理由退回作者,不得延擱。

  (4)批准採用的稿件,編輯室主任必須指定責任編輯認真進行修改、校訂(但必須征得作者的同意),或提出修改、校訂的意見退回作者進行修改、校訂工作。在編輯工作過程中還應指定助理編輯協助責任編輯進行加工、整理工作(語文的修飾、資料和引文的核對、名詞和譯名的統一等)。

  (5)書稿編輯工作完成後,由編輯室主任、總編輯簽字發交出版部。”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幾點:第一,三審制即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復審、總編輯終審。第二,凡採用的書稿必須先履行批准採用手續(由社長批准),然後進入書稿的加工整理工作。第三,擔任初審的可以不是責任編輯,即責任編輯是可以在書稿採用以後才確定的。第四,書稿的責任編輯系指一人,而不是有關參加審稿、加工的人都是責任編輯。

  (二)1955年4月,上述《規定》有了進一步修改補充,其中“決定採用和決定退稿”一節有如下規定:

  “(11)書稿的採用,須經過三次審查:先由編輯(或助理編輯)提出明確的初審意見,經編輯室主任作出明確的復審意見,然後提請總編輯終審決定。

  重要的或特殊的稿件(中央負責同志的著作及領導方面交來出版的書稿),由總編輯批交有關編輯室直接進行整理加工。

  (12)凡編輯室主任建議批准採用的著作稿,在提請總編輯批准採用之前,原則上須將全稿通讀。如時間上不許可,必須有可靠的外審意見,方得送批,但發稿前編輯室主任仍須通讀。

  總編輯批准採用的著作稿,在正式發稿前必須將全稿通讀(某些過於專門的學術著作可以例外)。對某些重要的和有爭論的稿件,總編輯、副總編輯應進行會商,或召集有關人員進行討論,根據集體意見作出決定。

  翻譯稿的採用,主要決定於選題的一關。因此主任在提請批准選題時,應設法弄清該書的論點及詳細內容,不能僅憑書名或目錄決定。只有極特殊的著作,方得憑出版消息提出選題。

  (13)經過審查不能採用的稿件,由責任編輯提出,編輯室主任復核,經總編輯批准後退回作者。退稿信由負責審稿的編輯起草,一般交編輯室主任簽發,辦公室(指總編輯辦公室一引者注)主任會核。但某些處理上有困難或關係比較重大的稿件,退稿信可由編輯室主任提交總編輯簽發。

  (14)需要退還作者修改的著作或編選稿件,由責任編輯提出,室主任復核,總編輯批准後退還作者。翻譯稿退還修改,由編輯室主任決定,一般不送總編輯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對審稿作了明確的要求,強調要有明確的審稿意見。第二,書稿採用由社長批准改為總編輯終審決定。第三,在強調稿件由作者自己修改的同時,又重視作者關係和退稿工作。總之是對三審制的進一步充實。

  附帶說明,1955年4月人民出版社同時規定了該社“各級編輯工作人員的基本職責”,也是對貫徹實行三審制的保證。

  (二)1959年2月,該社正式制定了《關於加強編輯、出版工作制度的補充規定》,首先說明原來的《關於書稿編輯、出版工作基本程式的規定》“基本上還是適用的,應當認真執行。目前為了保證書稿品質的提高,特別為了防止書籍出版中的政治性錯誤和事故的發生,作出以下幾項補充規定。”其中第(1)、(2)條的文字如下:

  “(1)審讀書稿首先要注意政治品質、政策思想水準。初審、復審、終審三個關口都要抓緊這個最重要的問題。對一部書稿的評價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展開爭論,盡可能採取集體審查書稿的辦法,自己無力評斷的書稿應送外審。

  (2)選擇作者和譯者,一方面要反對關門、保守的傾向,同時也要求嚴肅認真,時刻都得注意保證書稿的品質問題。選擇作者關係重大,所以審批手續還是必要的。”

  同年9月,人民出版社重新頒發《人民出版社關於書稿編輯和出版工作的基本規定》,這是對1955年《書稿編輯和出版工作的基本程式》進一步的修改。其中第三節“審稿”,內容如下:

  “(8)實行三審制,初審由編輯組(相當於編輯室——引者注)長指定的責任編輯(編輯或助理編輯)擔任,責任編輯是書稿的主要責任者。審讀後,應對原稿品質作出基本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審讀意見要明確、扼要、實事求是。邂免空談、含糊、繁瑣。對書稿的優缺點要作出全面評價。初審必要時可由兩人或更多的人擔任。復審工作由編輯組長擔任。復核初審的意見,解決初審中未能解決的問題,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然後送總編輯決審。總編輯審核初、復審的意見,作出採用與否的最終決定。復審和決審中如認為初審或復審沒有完成審稿責任,或所提意見理由不充足時,可責成初審者或復審者重審或補正。某些特殊的書稿,經總編輯同意後可由編輯組直接進行通讀加工整理。

  (9)審讀書稿,首先要注意政治品質和政策思想水準。初審、復審、決審三個環節都要抓緊這個最重要的問題,同時也要注意書稿的科學性(學術內容)、出版目的和讀者需要,譯稿除注意譯文品質外,還應注意原書的論點和內容。對一部書稿的評價,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展開爭論,或用集體審稿的辦法來解決。

  自己無力評斷的書稿,應送外審,由責任編輯提出人選和審閱工作的具體要求,經編輯組長同意,總編輯批准。外審意見提來後由責任編輯復核,提出處理意見,仍應經過三審作出決定。”

  應當說,在1959年對《規定》進行補充、修訂不是偶然的,這次總結了實行三審制以來的經驗,作出可以“重審”的決定,明確對“外審意見”的處理辦法,特別是總結了編輯人員撰寫審稿意見的經驗,是完全正確的,至於十分強調審稿工作的政治品質,以防止書稿中出現各種錯誤等,至今仍然是審稿工作中要十分重視的問題。

  (四)經過“文革”的十年動亂,出版規章制度破壞殆盡,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出版工作面臨新的發展局面。1979年3月,人民出版社又重新制定了《人民出版社編輯出版工作基本規定》,其中“審稿”一節有如下內容:

  “一切經批准手續約定著譯的書稿,都要進行審讀,一般經過三審,即責任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或由委託的編輯復審、總編輯終審,是否必須經過三審,可以因人、因稿而異,一審能解決的就用一審,二審可解決的就用二審。投稿由總編室初步鑒別,凡屬我社出版範圍的,送編輯室審查處理。

  初審由責任編輯擔任。責任編輯是書稿的主要責任者,應就原稿內容的政治性、科學性及體例結構詳細審讀,對原稿的優缺點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提出採用與否或作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初審意見應首先著眼於書稿的全局,作出全面評價,同時也要指出重要的具體優缺點,避免空疏。初審也可以由一人以上擔任,但其中只有一人是責任編輯。

  復審核閱初審意見,解決初審中未能解決的問題,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

  終審是書稿的最終審讀,著重解決初復審中提出的疑難問題。一般書稿可抽讀某些章節,特別注意政治性、科學性和方針政策原則問題。如發現初復審意見不夠妥善,得發回重新審查。

  在審稿中對書稿如有不同評價,可以展開討論,最後由總編輯集中作出決定,或由總編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編輯室無力判斷的專門的學術著譯,可請社外有關單位或個人審讀,然後由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總編輯審處。有特殊情況的書稿經總編輯批准,可先排印稿本,徵求意見,然後再決定處理辦法。

  ……

  各級審稿必須提出書面意見,集體討論要作出記錄。”

  這裏對三審制有一些靈活的規定,如復審可由委託的編輯擔任,可以根據不同稿件、不同作者的具體情況,減少審次等,但在實際工作中,凡是發稿的都要履行三級編輯人員的簽字,只是在由編輯室主任擔任責任編輯時,往往就成為兩(次)審稿了。另外,重申一部書稿只有一人是責任編輯。1983年以後,由於出版社實行編輯專業職務聘任制,對各級編輯人員的職責有了明確規定。因而三審制中關於復審、終審的工作,必要時也可分別由編輯室主任、總編輯委託具有副編審、編審職稱的同志擔任。不過最後發稿時仍須由總編輯復核簽字,以明責任。

  (五)我們從以上引述的有關“三審制”規定的資料中,不難看出書稿三審制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同時三審制也是在發展的,是在堅持各級編輯人員必須進行審稿的前提下的若干靈活辦法。自然,有些重大或疑難的書稿,在外審的基礎上,再經三級編輯人員審核後才能處理,實際上已不止三級審稿。不過,這在習慣上仍然是三審制。
  
  (来源:《北京出版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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